南昌市普法依法治市暨法治南昌
创建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地考核评估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实施《中共南昌市委关于印发〈法治南昌建设纲要〉的通知》(洪发〔2009〕16号)、《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昌市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洪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六五”普法规划)和《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十二五”期间依法治市规划〉的通知》(洪发〔2011〕19号,以下简称依法治市规划)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考评,是指全市普法依法治市暨法治南昌创建工作主管机关对被考评单位年度普法依法治市暨法治南昌创建工作和《法治南昌建设纲要》及“六五”普法规划、依法治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以及驻昌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普法依法治市暨法治南昌创建工作考评,坚持实事求是、属地管理、知识测试与行为考核、定量分析与定性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五条 普法依法治市暨法治南昌创建工作考评主要内容:
(一)《法治南昌建设纲要》和“六五”普法规划、依法治市规划的执行情况;
(二)法治县(区)、法治机关(单位)的创建情况;
(三)行业、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管理情况;
(四) “三个百分比”目标实现情况;
(五)基层依法治理暨法治创建活动开展情况(重点考核建章立制、政务事务公开、民主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六)普法依法治市暨法治南昌创建工作人员编制、经费、设备等保障落实情况;
(七)以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为重点对象的普法教育开展情况;
(八)全民普法教育时间、内容、教材、师资的落实情况;
(九)法制宣传员队伍、普法讲师团队伍、法制宣传长廊、法治文化主题广场(公园)建设情况;
(十)其它需要考评的内容和加分因素。
第三章 考评标准
第六条 普法依法治市暨法治南昌创建工作考评按100分标准进行操作。设加减分项目,加减分计入总分。考核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单位;85分—94分的为合格单位;75分—84分的为基本合格单位;不足75分的为不合格单位。
第四章 考评方法
第七条 考评采取听汇报、看台帐、查资料、考法律、议效果、评结果的方法进行。
(一)听汇报:即听取被考评单位主要领导汇报普法依法治市暨法治南昌创建工作情况、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听取干部群众对普法依法治市暨法治南昌创建工作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二)看台帐:即看被考评单位普法依法治市暨法治南昌创建工作台帐,各项普法依法治市暨法治南昌创建工作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各种法制宣传教育阵地是否发挥作用。
(三)查资料:即查阅被考评单位“六五”普法依法治市暨法治南昌创建工作各项记录、资料、报表、数据等是否齐全,装订是否规范。
(四)考法律:即现场抽考各类普法对象,考核其法律素质状况。考法律包括答卷考试与行为考核,重在考核普法对象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成效,考核“四个进一步”、“三个百分比”等“六五”普法依法治市暨法治南昌创建工作总体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议效果:即通过召开被考评单位各类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填写《普法依法治市暨法治南昌创建工作测评表》或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被考评单位干部群众对本地、本单位领导抓普法依法治市暨法治南昌创建工作的看法,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办事情况,社会治安状况和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方面的评价和满意程度,以及对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市暨法治南昌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评结果:即根据考评情况,对照标准,对被考评单位的普法依法治市暨法治南昌创建工作进行初步评议,并向纪检(监察)、综治、计生、信访等部门发放征求意见函,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七)对县区的考评,抽查2个乡镇、3个部门、4个基层单位(其中企业、学校、村、社区各1个);对部门的考评,抽查2至3个直属单位(无直属单位的除外)。
第五章 考评程序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年度普法依法治市暨法治南昌创建工作考评方案和“六五”普法依法治市暨法治南昌创建工作总评方案。
第九条 市委法治南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部门统一抽调人员组成若干考评工作小组组织考评。
第十条 根据各组考评意见,结合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评选全市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先进,需广泛征求纪检(监察)、综治、计生、信访等部门意见,形成终评结果。
第十一条 考评结束后,适时向被考评单位反馈终评结果并通报全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普法依法治市暨法治南昌创建工作年度考评,原则上安排在每年年底进行,对“六五”普法依法治市暨法治南昌创建工作总评,根据国家和省里的要求,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法治南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考评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具体考评细则根据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另行拟制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