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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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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在南昌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标识标注办法》《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清单。并经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保主体稳产业,切实抓好落实。要牢固树立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以人性化、精细化监管,激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让营商环境更温暖、更方便。

二、要优环境促发展,持续规范执法。实施免罚清单制度,是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通过执法监督等形式,严格规范实施免罚清单制度,既要防止逐利式执法,滥施行政处罚,也要防止当罚不罚,确保过罚相当。

三、要稳预期强信心,广泛宣传造势。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适时发布免罚案例,提高惠企政策知晓率和认可度,进一步增强企业对未来的预期和信心,让制度体现善意,用法治保障发展,促进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南昌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版)》同时停止执行。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知识产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1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销售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没有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3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按要求存档备查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账。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

驰名商标所有人陈述性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在自有经营场所和自有新媒体(自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上使用,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6

商标印制单位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未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或者在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后商标印制单位未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并造册存档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八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没有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9

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规定

尚未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 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第六条:“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第七条:“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10

会展举办者允许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会展的举办者允许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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