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在南昌市市场监管行政许可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清单。并经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保主体稳产业,切实抓好落实。要牢固树立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以人性化、精细化监管,激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让营商环境更温暖、更方便。
二、要优环境促发展,持续规范执法。实施免罚清单制度,是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通过执法监督等形式,严格规范实施免罚清单制度,既要防止逐利式执法,滥施行政处罚,也要防止当罚不罚,确保过罚相当。
三、要稳预期强信心,广泛宣传造势。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适时发布免罚案例,提高惠企政策知晓率和认可度,进一步增强企业对未来的预期和信心,让制度体现善意,用法治保障发展,促进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南昌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版)》同时停止执行。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行政许可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2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3 |
市场主体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依法应当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市场主体,未办理备案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
|||
5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
立案调查前已提交营业执照申请材料并被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立案调查前已提交许可申请材料并受理,但从事食品药品等关系生命健康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重要工业产品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7 |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 |
1.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已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网上填报,但因网络等原因未提交,在期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的;2.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即期限后15个工作日内)改正三项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8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9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10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
主动改正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五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