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行政处罚案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市局对《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程序暂行规则》(洪市监字〔2019〕304号)进行了修改,已经市局2023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
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局建立行政处罚案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会议制度(以下简称“案审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行政处罚案件具有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其他情形的,应当由市局案审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市局成立案审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案审委主任由市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担任,执行主任由分(协)管市局法规科的局领导担任。
案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由法规科承担日常管理职责,法规科、办公室相关人员为案审办工作人员。
案审会的出席人员为案审委成员。办案机构分管局领导应当出席会议。
案审会的列席人员为以下人员:
(一)办案机构(科室)负责人;
(二)市局及办案机构法规部门负责人;
(三)法律顾问;
(四)案审办工作人员;
(五)案审委主任认为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出席市局案审会的人数应当超过案审委成员的半数。
第五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下列案件,应当由市局案审会讨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拟对自然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单项或者合计超过(含本数)十万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单项或者合计超过(含本数)二十万元的;
(三)拟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的;
(四)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打击传销等领域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拟作出减轻处罚决定或者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但是调查终结报告表述当事人相关情节符合法定情形和《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有关情形而拟作出减轻处罚决定、不予处罚决定的,或者因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拟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除外;
(八)县(区)局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
(九)案审委主任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
应当由市局案审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一)案审委主任拟回避的;
(二)经一次延期尚不能作出处理决定,拟再次延期的;
(三)经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后,需改变原拟处罚决定的或者其他可能对相对人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根据行政复议机关或法院相关建议,需变更原处罚决定的。
第六条 市局案审会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如遇重大紧急事项可以临时组织召开。
对属于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案件,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案件审核之后、履行对当事人告知义务之前及时提交市局案审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拟提交市局案审会讨论的案件,由办案机构提出意见,在其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提交法规科:
(一)提交集体讨论的审议报告,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基础上说明案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以及需要提交会议注意的、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情况;
(二)办案机构的分管局领导签署同意上会意见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最终处罚决定提请案审会讨论报告、有关事项审批表等相关材料;
(三)其他案件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局案审办收到办案机构提交的案审会讨论材料之后,应当及时向案审委主任报告,确定会议时间、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同时将上会材料报备至驻局纪检组。
第九条 市局案审会,由案审委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其指定的案审委副主任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案机构负责人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告知与复核情况、对案件的处理建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
(二)法规部门负责人汇报审核情况或者就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发表意见,经过听证或者复议诉讼的,还应介绍相应情况;
(三)法律顾问发表法律意见;
(四)出席人员询问案件有关问题并进行集体讨论;
(五)出席人员就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提出倾向性意见;
(六)主持人提出处理意见。
经过案审会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案审会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由主持人决定案件的处理意见。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另行决定的除外。
第十条 市局案审会,由法规科工作人员负责记录,由出席人员签名。
市局法规科负责制作案审会会议纪要,经案审委主任签批后,印发出席人员及列席人员。
第十一条 案审会讨论的事项,在正式作出最终行政决定前,出席人员、列席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局法规科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10月28日市局办公室印发的“洪市监字〔2019〕304号”文件《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程序暂行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