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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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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市场监管执法形象,维护行政执法权威性和公信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执法行为用语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市场监管执法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市场监管执法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执法,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实施执法活动。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提高执法公信力。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规范。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或者威胁性语言。

第三章 仪容仪表和举止规范

第十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

着制式服装的,应当按照市场监管制式服装着装和标志佩戴管理规范,成套着装并规范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识,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它标志标识或者饰品。

严禁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和执法标志。非工作需要不得着制式服装进入经营性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相互搭肩、挽臂、揽腰;

(二)追逐、打闹、喧哗;

(三)吸烟、饮酒、吃零食、玩手机等;

(四)对行政相对人指鼻、掀桌、拍台、踢打等;

(五)影响文明执法形象或与执法活动无关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在遇到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法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运用控制性手段进行自我保护,切忌出现殴打、对打等野蛮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车辆,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行车,严禁酒后驾车。执法车辆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严禁执法车辆公车私用。

非工作需要,不得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餐馆酒楼等区域。

第四章 用语规范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统一使用规范用语,做到规范、准确、文明,有的放矢,语音清晰,语速适中,吐字清晰。

第十五条 接待用语应当文明、礼貌、亲和、诚恳,做到主动问候,热情周到,细心询问,耐心解释,明确告知权利义务、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答复处理结果的方式或途径,礼貌送别。

第十六条 通讯语言应当使用礼貌称谓,做到准确通报本单位名称和个人身份,认真询问或者说明来电、去电事由,问话和气简洁,答话明确具体,结束通话客气礼貌。

第十七条 询问用语应当明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明确询问事由,笔录送阅或者宣读,应全面细致;询问用语应当合法、规范、称谓严肃。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禁止使用训斥性、侮辱性、挑衅性、威胁性、歧视性、敷衍性、诱导性、欺骗性语言。切忌语气急躁、生硬,说粗话、怪话、气话。避免和防止因不当用语、不良表达,对市场监管执法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第五章 执法程序规范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过程中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真实、准确、规范记录,并全面、完整归档保存,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活动中,要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途径等内容,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利,并将相关材料归入案卷。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严禁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严禁伪造、隐匿、损毁证据。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的财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作出以下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四)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要积极采用说理式柔性执法方式,在执法过程中注重普法教育,推动实现行政执法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执法效果有机统一。

第六章 廉洁规范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纪律,坚持秉公执法、廉洁办案,不得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得选择性执法,不得为违法单位和违法者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或者出具伪证,不得打击报复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权力谋取私利或者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索要或者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得参加有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者变相由当事人支付费用的服务和消费事项。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的个人信息(但向被投诉人提供组织调解所必需的信息除外)等。

第七章 监督与实施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局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违反本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通报或诫勉,并纳入“以考促学”重点抽考对象;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2024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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