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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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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展现监管执法温度,彰显为民服务情怀,在制定《南昌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版)》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充升级免罚清单,加大免罚实施力度,制定印发《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涉及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价格、广告、计量认证、产品质量、网络交易、知识产权等十大领域。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规定及《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南昌实际,制定本《不予处罚清单》。

三、主要内容

(一)食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共有15项免罚情形。

(二)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共有14项免罚情形。

(三)特种设备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共有6项免罚情形。

(四)行政许可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共有10项免罚情形。

(五)价格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共有4项免罚情形。

(六)广告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共有15项免罚情形。

(七)计量、认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共有15项免罚情形。

(八)产品质量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共有9项免罚情形。

(九)网络交易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共有22项免罚情形。

(十)知识产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共有10项免罚情形。

四、社会意义

一是力促执法力度与温度的统一。推进行政执法“法理情”融合,在彰显力度中不失温度,在体现温度中坚持法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力促包容审慎措施落地见效。《不予处罚清单》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具体体现,按照宽严相济、刚柔并施、法理相容的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将不予处罚的情形清单化,便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落实包容审慎措施。

三是力促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予处罚清单》不是免责清单,企业仍应积极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危害影响。市场监管部门也将采用责令改正、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等柔性措施进行纠正教育,促进企业提高合规意识,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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