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办案行为,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工作,6月19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暂行规定(试行)》,进一步全面提升执法办案工作效率。
一、出台背景
文件起草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涉案财物的登记、运输、保管、移送、退还、拍卖、变卖、捐赠、销毁等相关工作作出了清晰、明确、可操作性的规定。
二、制定过程
市局执法稽查协调科草拟了《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意见,收到多部门修改建议后,逐条研究并修改完善。经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会议审定后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1.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工作应当实行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专项审批以及办案与财物保管处置相分离的原则。
2.明确市局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市局执法协调科(综合协调、定期盘点、组织集中销毁活动)、科财科(协助)、机关党委(参与监督)、执法稽查局(租赁仓库并具体保管)和市局执法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处置)。
3.保管方面的具体要求。实行自有专用仓库保管为主、委托保管为补充,对仓库保管制度措施、设施设备、出入库手续、提出了具体要求。
4、处置的具体要求。拍卖、变卖、移交、捐赠、销毁基本要求和程序。
5、处置时间要求。一般情况下在半年诉讼期满前,执法部门要提出处置意见,半年时间处置。
6、其他要求。集中销毁承办方要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装卸运输企业确定,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处理意见。
四、特色亮点
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做好专库存放、专人保管,及时妥善处置。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如有对《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规定(试行)》不理解之处,可向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协调科具体咨询,咨询电话:0791—88560030(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