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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0068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7-29  访问量: 


市金融办:

李华俊委员在南昌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中提出《关于支持股权投资,减税降费扩大税收建议》(提案号:0068)。由你单位主办,我单位会办,根据我局工作职责,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答复时参考: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则国有企业不宜登记为普通合伙人。

2、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规定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以及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规定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资产管理”“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基金管理(注: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创业投资行业准入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有关规定执行)”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则对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需加强协调沟通,加强会商。

下一步,我局也将继续着力解决企业登记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同时也将不断加强企业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企业登记审批水平,为企业提供更专业更便利的服务。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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