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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通报一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日期: 2024-08-07  访问量: 

    校园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与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南昌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作为,将校园食品安全纳入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全力守护校园食品安全。现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校园食品安全类)6个典型案例如下 :

案例一

安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义县某幼儿园“三防”设施不到位案

2024年1月,安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义某幼儿园“三防”设施不到位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2日,安义县市场监管局接相关部门通报安义县某幼儿园食堂存在一级“鼠患”告警的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天花板线管缝隙处偏大,油烟机排气口防鼠网太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安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和未申请办理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案。

2024年4月,南昌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幼儿园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和未申请办理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作出1.警告;2.罚款5.6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584万元,合计罚没款6.23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相关部门智慧监管平台通报信息,辖区某幼儿园食堂存在一级“鼠患”告警的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核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存在挡鼠板高度不符、下水道与地漏间隙过大、泡沫与窗户连接处有间隙、天花板破损,地面多处不平、下水口未封堵等多处不符“三防”要求的情况;另外,还发现该幼儿园食堂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第六编第十二条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大学食堂直接入口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5月,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大学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直接入口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7日,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对某大学食堂当日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拌面碗)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显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莲塘某幼儿园未清理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案

2024年1月,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莲塘某幼儿园未清理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2日,南昌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教育部门对莲塘某幼儿园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园后厨仓库内有未开封使用的虾稻香米22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2日,保质期12个月,已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清理过期食品。2023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检查,发现在后厨仓库内有未开封使用的火锅底料1盒,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6日,保质期18个月,已过保质期。当事人未清理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南昌市湾里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未清理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案

2024年3月27日,南昌市湾里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昌市湾里管理局某幼儿园未清理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7日,湾里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后厨冰箱里有一袋使用过的枸杞,保质期到2023年8月,已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要求查看幼儿园2023年秋季开学后所有食谱,经查未发现有供餐枸杞的食谱。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湾里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青云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青云谱区某学校食堂“三防”措施未落实到位案

2024年5月,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云谱区某学校承包食堂不符合“三防”防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3日,青云谱区市场监管局接相关部门通报青云谱区某学校承包食堂存在一级“鼠患”告警的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校食堂天花板隔板处有洞口未封堵。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2月26日,青云谱区市场监管局再次接相关部门关于当事人一级“鼠患”告警的通报信息,经查,发现其后厨仍存在清洗池与外界相通的下水管道口多处未封堵、后厨垃圾清理出口大门的挡鼠板未及时放置等不符合“三防”防制要求的问题。当事人食堂“三防”措施未落实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青云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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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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