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安网盾科贸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陈晓春向我局提出江西省泰安网盾科贸有限公司2005年10月31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为股东,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并提交了相关材料。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江西省泰安网盾科贸有限公司在2005年10月31日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将陈晓春登记为股东。以上事实有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对登记文件的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赣州中心[2024]文鉴字第50号)予以证实。2024年5月12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刊登了“撤销市场主体虚假登记受理告知公告”,公示期45天,公示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无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江西省泰安网盾科贸有限公司2005年10月31日冒用陈晓春身份信息登记为股东身份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因江西省泰安网盾科贸有限公司不在登记的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撤销市场主体虚假登记听证告知书》,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予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需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应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吴洲 张菁 联系电话:885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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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