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省政府委托,11月24日,省审计厅厅长刘文华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作了《关于2021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省政府高度重视2021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2022年9月19日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部署,要求各地各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压紧压实责任,注重建章立制,严肃认真抓好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在2021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中,共反映1263个问题,截至2022年10月中旬,已整改1153个,整改率91.29%。
一、省级财政管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省级预算执行进度较为缓慢的问题。对提前下达比例未达到要求问题,截至2021年11月底,省级已提前下达2022年转移支付项目64个,下达率100%。提前下达金额672.8亿元,占2022年预计规模的77.6%,达到预算法和财政部要求的提前下达比例。对3项省级政府性基金在6月30日前仅将预算安排数的58.46%分配下达问题,省财政厅加强一般公共预算与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统筹,提前下达省级彩票公益金预算控制数,督促省民政厅、红十字会等部门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对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部分项目进度缓慢问题,有关单位加强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1个项目已完工,3个项目已开工,4个项目正在积极推进。
(二)关于财政精细化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对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具体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设置与财政部要求存在偏差问题,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量化指标评分体系><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规程>的通知》(赣财办库〔2022〕4号),对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量化指标评分体系等进行了修订。对国库及财政专户往来款项清理不及时问题,省财政厅已将非税专户142.05万元往来款缴入国库,将总会计账中的1.94亿元其他应付款全部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对12家省直部门转移支付资金未按规定通过省财政厅进行拨付下达问题,印发《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23年省级部门预算及部门2023-2025年支出规划的通知》(赣财预〔2022〕46号),明确健全预算约束机制,各单位不得对下级部门单位拨付转移支付资金;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财政与部门、省级与市县权责边界。
(三)关于省级专项资金未规范管理的问题。对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未及时更新问题,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并印发江西省省级人才发展、妇女儿童发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江西省村级组织建设4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未明确因素法分配权重或标准问题,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修订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发展、农业技术与服务、商务发展和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相关资金因素法分配权重或标准。对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管理有待加强问题,省教育厅专门召开2022年“双一流”建设年度调度会,调度各高校建设进展情况,按规定对2021年“双一流”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并按要求进行公开。同时,邀请第三方机构对“双一流”资金“十三五”期间及“十四五”截至当前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将“双一流”建设和资金管理纳入2022年省属高校综合考核。
(四)关于投资评审约束性未充分体现的问题。对政府投资评审未做到应审尽审问题,省财政厅在下达资金时,对涉及项目预(结)算和财务决算资金的单位明确送审要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赣财办〔2018〕111号)等文件规定及时送审。同时,加强与省直主管部门沟通,建立协同联动机制,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送审。对预、决算评审中介机构相对集中问题,省财政厅加强预、决算评审中介机构管理,按程序审核确定新增11家中介机构。对评审项目未按规定进行网上评审,中介机构选取不规范问题,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办〔2022〕20号),依据预估评审费用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方式选取第三方机构。对评审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问题,省财政厅督促项目单位加快评审进度,28个项目已完成评审工作。
二、省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预算编制及执行不够细化、完整的问题。对未将结转结余资金编入年初部门预算、专项资金未细化到具体项目问题,4家单位已将未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纳入部门预算;3家单位通过采取制定预算管理办法、加强与财政部门衔接等措施,确保专项资金细化到项目。对部分单位和项目支出进度偏慢问题,21家预算单位采取定期通报、召开部门预算执行推进工作会等多种形式,推动项目执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决算编制不真实、不完整问题,7家预算单位通过更正2021年决算报表并重新上报省财政厅,调整账务等方式进行整改,提高决算编制真实性、完整性。
(二)关于未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问题。对部分单位预算支出管理不够到位问题,75家单位通过规范指标使用、加强预算经费管理等方式予以整改;2家单位于2022年列为零基预算单位,其他相关单位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勤俭节约,压缩不必要的开支,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14家单位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项目和专项资金考核机制等,压实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和使用责任;4家单位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要求。对一般性支出压减不够到位问题,22家单位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严控会议费及培训费支出,加强政府采购及资产配置管理等,进一步压减一般性支出。对未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或未及时退回各类保证金问题,4家单位已支付相关工程款497.87万元;2家单位已退还保证金2.88万元;1家单位退款101.06万元,调账处理41.54万元,上缴国库62.95万元。
(三)关于部门绩效管理有待加强的问题。对绩效指标设置不规范问题,3家单位对10个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进行更正,同时,省财政厅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和自评指标,建立分行业、分领域的省级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9家单位88个专项绩效指标设定不够科学合理问题,省财政厅督促有关部门完善绩效指标设置,加强对绩效目标填报工作的审核把关。对绩效结果公开不到位问题,建立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自评报告集中公开机制,省财政厅设立专栏对自评报告进行集中公开。对未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超过绩效指标值较多的情况进行说明或原因分析问题,2个单位已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超过绩效指标值较多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3家单位对绩效评价表重新进行了完善和修改。
(四)关于行政事业性资产未有效管理的问题。对未按规定开展政府采购问题,811个政府采购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307个政府采购项目已完成合同备案,6家单位出台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未及时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问题,13家单位已将滞留在单位财务账上的租金等1340.4万元上缴省财政厅,已收回应收未收租金60.06万元。对未对资产出租、处置事项履行报批手续问题,省财政厅强化日常监管,通过查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资产使用情况,及时运用信息化手段发现问题,同时,督促各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完善流程。对账实不符,财务账未如实反映资产变化问题,14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三、重点专项资金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使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关于闲置、挤占挪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问题。对用于日常性支出问题,14个市县通过调整资金来源、及时归还专项债资金等措施将挪用的资金转回或归还,共计归还资金16.52亿元。对用于商业化运作的项目或企业补贴问题,有关市县通过自有资金补足已支付的债券资金540万元。对用于财政资金周转问题,3个县区已将用于财政周转的资金4.98亿元转回。对财政部门未及时下达问题,3个市县财政部门已将所有滞留国库专项债券资金1.15亿元拨付到位。对未及时办理竣工结算问题,9个市县加快投资评审及后续支付审批进程,加快已完成项目竣工结算,涉及项目资金5.5亿元。
2.关于部分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措施未落实的问题。对财政部门未对专项债券资金开展绩效评价问题,17个市县规范完善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有序推动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对未批先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问题,23个市县通过办理项目用地规划、报批等手续,按要求编报工程财务决算报告,办理履约保函等措施进行整改。对未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问题,省本级及19个市县已将招投标报名费、违约保证金退还,对相关施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出台相关制度,规范招投标管理。
(二)生态环保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关于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对中央资金滞留在地方财政或项目承担单位1年以上问题,相关市县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加快资金拨付,对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予以收回资金,调整项目。对中央资金用于中央项目储备库之外的项目问题,省生态环境厅按程序向生态环境部申请项目调整;相关市对不具备入库条件或地方政府急需实施的在建和未开工项目,使用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置换,涉及资金2.3亿元,收回3800万元资金用于库内项目。对中央资金安排用于不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项目问题,省生态环境厅规范中央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对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分配中央资金;相关市对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2.关于部分项目及资金绩效不佳的问题。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存在建而未用、运行效果不理想、缺乏有效的运维管护等问题,相关县通过完善污水处理设施、推进设备正常运转、提高污水收集率、建立健全设施运维长效管理机制、保障运维经费等措施进行整改。对环保项目未完成绩效指标问题,相关市完成项目建设内容,未按要求采购到位的设备已按程序申请项目库信息变更;有关县矿区废弃矿井回填项目已于2022年7月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通过专家组验收,修复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损毁的人工湿地,设置永久性排放口标志,落实长效管护资金。
(三)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关于救助政策落实有偏差的问题。对挪用或扩大范围支出救助补助资金问题,3个市本级和7个县已将挪用或扩大范围支出救助补助资金389.11万元归还原资金渠道。对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享受救助待遇问题,2个市本级19个县已取消不符合条件人员保障待遇,追缴资金437.94万元。对重复享受救助待遇问题,1个市本级和16个县追缴多领取的保障资金39.89万元。
2.关于集中供养救助机构履职存在缺位的问题。对违规办理儿童收养或寄养工作问题,2个市本级和2个县已规范管理74名儿童的收养或寄养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安置工作推进缓慢问题,2个市本级和6个县237名流浪乞讨人员已安置到位。对救助对象生命健康权益存在隐患问题,6个县加强消防设施配备,落实食品经营许可,加强消防和食品安全管理等,落实消防、住房及食品安全要求。对集中供养机构未按规定比例配置工作人员问题,1个市本级和5个县18家集中供养机构已按规定比例配置工作人员。对集中供养机构或民营企业未按规定提供照料服务问题,5个县10家集中供养机构或民营企业已按规定完善照料服务。
(四)2021年度乡村振兴政策跟踪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关于资金资产管理有待完善的问题。对违规列支建设资金、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等问题,相关县调整资金退回违规列支资金,加快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补缴或退还保证金等。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资金未及时拨付,存在闲置、挤占挪用现象问题,相关县加快资金拨付,追回多付工程款,追缴挤占挪用资金,进行账务调整等。对未按规定核算管理问题,有关县加强会计财务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加强结余资金使用管理等。对扶贫资产未纳入资产管理体系,资产股权不明晰问题,有关县理清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建立扶贫资产台账,核发股权证书,纳入扶贫资产管理系统。
2.关于部分项目未按要求建设的问题。对未按设计等要求施工问题,有关县对相关建设内容进行完善,对已建成项目进行验收,核减工程金额,收回工程款。对农户改厕项目实施不到位,导致无法正常使用问题,有关地方通过安装水箱、更换水管、接通水源等措施,保障厕所正常使用。对乡村产业发展项目未按实施方案内容进行建设问题,相关县按程序对项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调整。
3.关于未落实后续管护政策的问题。对高标准农田存在撂荒或“非粮化”问题,有关县通过对已种植的非粮作物进行移栽、拆除工棚及填埋坑塘等措施,恢复粮食生产,对撂荒的农田种植中、晚稻及其它农作物。对高标准农田后续管理不善,部分设施损坏严重问题,有关县督促施工单位对损坏的设施进行维修整治,落实建后管护资金。对管护不到位,影响公厕使用问题,有关县制定公厕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对损坏的设施进行维修,保障使用。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部分自然资源资产被侵占、破坏的问题。对耕地“非粮化”问题,1个市2个县在“三调”中对相关地块按实地现状进行调绘;1个市“非农化”“非粮化”耕地已整改4184.94亩。对耕地抛荒问题,1个市相关地方对抛荒地块进行翻耕,结合中晚稻、旱杂粮种植,将抛荒地块逐一消化。对公益林和林地被违规采伐或侵占问题,相关市规范和加强林木采伐审批工作,对侵占破坏林地的案件依法依规处理,并通过补办林地占用手续和林地手续、恢复林地原状、植树复绿、加强地类的土地现状调查等措施进行整改。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开发区被用于房屋建筑、道路建设、开矿等问题,1个市相关地方4处地块已复绿到位,申报将郭璞峰国家森林红线退后100米;1个市已将2处采石场和建材厂在生态红线范围内调出,3家煤矿已关闭并注销矿权。对国家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实验区被侵占用于生产建设项目问题,1个市1处国家森林公园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地预案,把相关图斑从森林公园范围内调出。侵占的1处国家森林公园的地块已进行复绿,并对相关人员、单位进行问责和处罚。侵占的7处自然保护区的生产生活设施已经拆除;1个市有关地方对侵占1处森林公园的行为移送公安部门立案处理,硬化部分已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剩余部分已复绿。对违法占用古云山寺林地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完善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对山体被非法开采、越界开采问题,相关市11处问题山体已处罚处置到位,18处非法取石处已复绿,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有关企业补办征地协议,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完成厂区内生产区、运输道路区、沉沙池及排水沟的修复并对裸土区域予以复绿。采石场已对越界区域进行修复,复绿工作已整改到位。对落实土地集约节约制度不力,存在批而未用土地问题,1个市加快批而未供的处置工作,已处置201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57.89公顷;1个市按照有关部门的处置任务序时进行消化处置。3个县9宗土地,通过划拨、出让、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库等方式进行整改。对低效闲置土地问题,1个市11个闲置地块中,已收回2个地块,3个地块已开工建设,6个地块正在开展前期准备工作;1个市出台市本级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批后监管,低效闲置土地已整改到位94.27亩。3个县区2018-2020年已供土地未开发建设涉及面积742.30亩已整改到位。
(二)关于环境保护制度未有效落实的问题。对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问题,1个市4个生产建设项目和4家医疗卫生机构均已办理环评手续或环评登记备案手续,2个园区调区扩区规划环评工作正在履行相关程序;1个市18个项目已获得环评批复,5个项目尚未建成。对未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规划问题,相关市出台“十四五”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150.98吨危险废物已清理转移处置。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办理自主验收问题,1个市81个已开工项目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并得到批复,64个自主验收项目已办理验收;1个市22个项目已编制完成水土保持方案。
(三)关于相关资金征收不力或闲置的问题。对未按规定征缴土地出让金问题,相关市3宗土地已缴纳土地出让金554.39万元、违约金14.29万元,收回2宗土地,没收保证金,收取违约金,解除2宗土地合同,4宗土地提请仲裁裁决。对未按规定征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问题,2个市已征缴到位495.03万元。对因部分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实施缓慢造成资金闲置问题,1个市7个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已开工,并按工程进度支付建设资金;1个市有关项目已使用专项资金417.05万元。
五、地方商业银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不到位的问题。对未严格执行信贷政策规定,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问题,1家银行加强风险监测,开展全口径房地产贷款业务风险监测,通过结清贷款或问责方式完成整改,累计问责18人次,处罚金额1.8万元;1家银行收回贷款1.96亿元,对尚未归还的贷款制定还款计划逐步压缩贷款。对违规为融资平台及类平台提供融资问题,1家银行通过自然到期方式稳妥有序推进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印发授信业务指导意见,加强地方隐性债务管理;1家银行回售债券2.59亿元,出售债券7.64亿元,退出基金9.65亿元,对仍有余额的基金制定退出计划逐步退出完成整改。对虚增小微贷款、涉农贷款问题,1家银行调整信贷系统企业划型,真实反映涉农、小微规模,对18人进行问责,累计处罚金额1.3万元;1家银行调整53户贷款企业划型、收回22户贷款。
(二)关于内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对法人治理机制不完善,监事会监督作用发挥不足,监事长及股东监事长期缺位问题,相关银行股东监事及监事长目前均已到位。对主要股东入股资金来源于融资、债务等非自有资金问题,相关银行正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部分股东贷款长期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周转问题,相关银行2021年已通过发行30亿元永续债补充资本金,2021年末资本净额157.31亿元,授信集中度降低为13.15%,给予4人经济处罚。对内控体系建设不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抵质押品管理等重要信息系统缺失或建而未用,风险管控不力问题,1家银行建立关联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全行业务数据的标准和治理,提高数据质量,规范集团客户认定流程,确保纸质认定与系统核对一致,重建绩效考核系统,上线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加强内控体系建设;1家银行通过采取结清贷款、启动司法处置程序、开展内部问责等方式进行整改,同时,增加押品系统台账功能。
(三)关于违规开展经营业务的问题。对授信管理不严,违规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融资问题,1家银行加强授信业务管理,统一全行授信业务准入标准,已整改金额12.72亿元,问责18人次;1家银行收回贷款16.38亿元,问责58人次。对信贷资金被挪用问题,2家银行通过收回贷款、以物抵债结清贷款、诉讼清收等方式进行整改,1家银行已完成整改金额34.49亿元,累计问责9人次,处罚金1.2万元,1家银行已整改金额17.73亿元。对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问题,相关银行加强考核引导,对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机构进行考核指标调减,同时,加强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对通过月底发放贷款次月初收回等方式虚增存贷规模问题,1家银行兑付承兑结清查实的问题,累计问责13人次,1家银行对涉及人员21人进行经济处罚。
六、省属企业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经营管理有待规范的问题。对项目投资效益不佳问题,1家企业加强墙材企业基础管理,提高销量,对无法实现减亏止亏的企业,寻找转型升级之路,修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防范投资风险。对贷款资金改变用途,贷款资金长期闲置,内部公司间互相担保不利于风险隔离问题,1家企业召开党委会议专题研究,加强贷款资金使用管理;1家企业所属公司改变用途或闲置的贷款均已全部归还,规范集团公司内部融资担保。对赊销产品或为客户垫资,货款未及时收回问题,1家企业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1家企业已由集团纪委受理处理。对逾期账款清收不到位问题,1家企业已收回货款60万元;1家企业成立逾期账款清欠专项工作组,加强清欠督导调度,对于经过司法程序确实无法执行的债权以及符合核销条件的逾期账款做到应销尽销,按规定进行会计调账处理。
(二)关于工程、采购管理不合规的问题。对存在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违规指定建设方或供应商,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1家企业对近一年来参与相关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自查,二年内不与有问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生招标代理业务,依法限制有问题的施工单位参与相关工程项目的招标,对相关责任人追责。1家企业有关单位对未按规定招标的重新组织招标或由集团纪委受理处理。对自行组建评标专家库或未在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问题,1家企业与其他省属企业共同成立一家招投标公司,评标专家库涵盖500人;1家企业修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严格公开招标流程和要求,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三)关于部分财务核算失真的问题。对支出计提不合规问题,2家企业对不合规支出计提按会计准则要求对报表进行调整,对多列的费用和应确认未确认成本费用已调整相关账务。对收入核算不实问题,1家企业对应确认未确认收入609.83万元已作相关账务调整。
七、省属高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预决算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的问题。对预算编制不够合理问题,1所高校修订预算管理办法,强化预决算管理;1所高校提高预算编制的客观性、准确性和绩效性,强化预算执行刚性,加强预算绩效管理;1所高校已按规定填报预、决算报表。对政府债券等资金预算执行率较低问题,相关高校加强校内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加快项目资金使用。对决算编制不够完整、准确问题,相关高校进一步强化预决算管理,做到财政预算编报与决算填报口径相一致,年初预算项目与决算项目相一致,预算支出科目与决算经济分类相一致。
(二)关于财务收支存在薄弱环节的问题。对超标准、超范围收取费用问题,1所高校涉及的106.33万元社会捐赠款已经全部用于学校事业发展,将科研经费等临时过渡户资金3301.4万元确认收入,收取164万元租金并上缴财政;1所高校做好超标准收取款项的退还工作,难以退还的,作上缴处理。对未及时收取或确认租金、科研等各类收入问题,相关高校建立完善学生收费管理制度,将8000万元作为“非同级财政拨款”确认收入,收取商业街租金等208.51万元并上缴财政。对未及时将非税收入等上缴财政问题,相关高校已将房屋出租收入等非税收入3957.47万元上缴财政。对支出管理不够规范,存在虚列支出、套取费用等问题,相关高校已将存量资金1536.5万元上缴财政,对虚列支出进行账务调整,将学校自筹、配套等科研经费核算账户由实有资金账户变更为零余额存款账户,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对相关部门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
(三)关于资金、资产未有效管理的问题。对固定资产账账、账实不符问题,相关高校采取资产清查、资产核销、建设一体化数据平台等措施,做好资产处置、下账工作,做到账实相符。对部分房产及设备长期闲置未用问题,1所高校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1所高校国际交流中心已开始房屋装修。对往来款项清理不及时问题,1所高校已退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57.75万元,2018年至2020年校内巡察期间收回加班劳务费、课时津贴等暂存款已进行账务处理;1所高校已将10年以上往来款项按规定办理了结算手续;3所高校对155.86万元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催收;1所高校对扣缴的个人社保费用343.56万元、安家费120万元已按照会计规则进行了账务处理。对资金存放不合规,存在公款私存等问题,相关高校收缴公款私存利息并上缴省财政厅,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加强资金管理。
(四)关于内部管控工作不扎实的问题。对对外股权投资不规范问题,1所高校将3笔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要求,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报损核销;1所高校13家对外投资企业中,8家企业已按程序完成了相关股权划转工作,其余5家企业目前正在走报批或注销程序。对多支付或提前支付工程款等各类费用问题,相关高校收回多支付的工程款等55.98万元,改造、维修校区水电设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对未按规定提取学生资助金、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问题,相关高校2021年度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支出学生资助金238.442万元,补提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45.18万元。
八、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下一步安排
从目前整改情况看,部分审计项目整改率不高,相关问题有的涉及项目建设规划、建设内容调整,有的涉及金额较大,有的正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有的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线索核查等,完成整改需要一定时间。下一步,被审计单位作为审计整改责任主体,要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抓好当前仍未整改到位问题的整改工作,立行立改类问题要限期整改到位,分阶段整改类问题原则上审计报告出具后1年内整改到位,持续整改类问题,要明确整改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按期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最终推动问题全面整改。有关主管部门要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主管领域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压实责任,确保整改效果。审计机关将继续加强跟踪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进一步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推动有关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确保整改取得实效。强化对审计整改成果的整合运用,推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深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