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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环规文〔2024〕1号-关于印发《南昌市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以奖代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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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提高南昌市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工作积极性,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南昌市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以奖代补实施方案(试行)》,现该方案已通过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以奖代补实施方案(试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南昌市财政局     

2024年1月8日

南昌市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以奖

代补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提高南昌市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工作积极性,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根据《南昌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率先“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深入推行全市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持续巩固低碳试点城市成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以高水平创建助推碳达峰碳中和,为全面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美丽南昌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本方案旨在鼓励各级各类创建主体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工作。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强化示范”的原则,对上一年度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典型实施以奖代补。

三、主要内容

(一)资金来源

每年奖补资金在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当年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总金额的3%。

(二)奖励对象

上一年度在生态环境部门获评国家级、省级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包括但不限于低碳、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试点示范)创建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工业园区、社区、商场、学校、景区、企业及其他国家、省文件明确的创建主体。除目前现有的低碳、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试点示范创建形式外,如后续国家、省出台新的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形式,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奖励标准

获评国家级试点示范的创建主体,按照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工业园区10万元,社区、企业等其他创建主体8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省级试点示范的创建主体,按照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工业园区5万元,社区、企业等其他创建主体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同一创建主体在同一年度获得多个命名的,执行最高级别的奖励标准,不重复奖励。本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对个人进行奖励。

(四)奖励程序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每年根据生态环境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同意开展试点工作文件确定当年奖励对象,在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计划中提出奖励对象及以奖代补资金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年度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计划及本实施方案拨付资金。

(五)资金使用管理

各创建主体获得的以奖代补资金,由各创建主体统筹安排,原则上要用于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提高低碳(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水平,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化利用,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宣传和经验模式推广等方面。

各创建主体要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对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将收回奖补资金;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思想认识。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抓手,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要深刻认识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以奖代补“杠杆”作用,加大资金投入,从整体上提升社区创新绿色低碳发展的水平。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要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中主动担当、锐意进取,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公众进一步提高绿色低碳意识,主动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建设,推动形成政府引导、部门协调、政策扶持、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的“双碳”工作氛围。

(三)强化纪律监督。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以奖代补实施全过程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自觉接受执纪监督部门的纪律监督及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资金奖补过程与结果公平、公正,奖补资金使用合理、合规、合法。

五、本方案自2024年1月12日起实施,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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