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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机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十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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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包括哪些类型?

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无机酸制造2611、无机碱制造2612、无机盐制造2613及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9中无机化学工业产品制造。

二、冶炼企业的烟气制硫酸、石化企业的克劳斯工艺制硫磺是否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技术规范?

答:硫酸、硫磺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无机酸和其他基础化学原料中的无机化工产品,但本技术规范中以上述物质作为副产品的其他化工生产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不适用于本标准,执行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即冶炼企业烟气制酸执行有色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企业克劳斯制硫磺执行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三、还存在哪些产品属于无机化工产品但不执行无机化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

答:生产生物氢气、一般气体(电解制氢气除外)、稀有气体、液态空气及压缩空气等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不执行本技术规范,而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此外,湿法磷酸已纳入磷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内,无机化工行业仅包括热法磷酸生产。

四、哪些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应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答:按照即将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应实施重点管理。

五:无机化工行业产品品种众多,该技术规范中仅针对硫酸、硝酸、磷酸、烧碱(盐酸)、纯碱、无机盐的部分产品、黄磷等给出明确生产工序及产污环节,其他无机化工产品生产的排污单位该如何申请呢?

答:由于无机化工产品众多,单无机盐制造业就涉及约22个系列1500余种产品,本技术规范无法一一列出各产品生产工序、产污环节等具体信息,因此筛选了无机化工行业中产品产量大、产污环节代表性强或已发布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行业。对于其他无机化工行业,本技术规范根据无机化工行业生产特点,将其生产过程划分为原料预处理/制备、反应单元、粗品分离、产品精制、干燥包装、公用单元等六项通用生产单元,各生产单元中列出了常用生产工序,排污单位需根据其生产工序、生产设施按照通用生产单元进行填报,对通用生产单元中未包括的生产工序或设施,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自行填报。

六、无机化工排污单位涉及生产设施较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是否所有的生产设施均需填报?

答:对无机化工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填报也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其中表征生产能力的设施(如原料预处理/制备单元的破碎机或磨机,反应单元各类反应炉,粗品分离单元的各类萃取或过滤设备,干燥包装单元的包装机等)、产生或排放工艺废水、废气的生产设施、煤气发生炉、火炬等均为必须申报的生产设施,其他生产设施可选择性填报。

七、生产设施的设施参数该如何填报?

答:生产设施的设施参数也分为选填项和必填项,主反应器(釜、塔等)等的规格或处理量、数量,原料库贮存能力、辅助生产系统的处理(贮存)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

八、无机化工排污单位申报排污许可证时需要填报哪些污染物?

答:无机化工排污单位在申报污染物种类时,应依据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污染物种类,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污染物种类。排放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也应如实填报。

九、无机化工行业种类众多,如何确定各类生产企业的废气主要排放口?

答:本规范明确了硫酸、硝酸、磷酸、烧碱(盐酸)、纯碱、无机盐的部分产品、黄磷等行业主要排放口,上述行业确定主要排放口的原则:一是反应单元主要生产设施产生的工艺废气对应的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二是涉及工业炉窑的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无机化工产品生产过程涉及工业炉窑的废气排放口也均为主要排放口。

十、无机化工行业许可总量的污染物项目都有哪些?

答:废气许可排放量的污染因子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铬盐行业对铬及其化合物许可排放量,实行重金属污染总量控制的区域,还应明确重金属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废水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硝酸行业还需许可总氮,无机磷化学行业还需许可总磷,铬盐行业车间排放口对总铬及六价铬许可排放总量。实行总磷、总氮总量控制的区域,明确总磷、总氮许可排放量。

十一、哪些无机化工行业需要许可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答:本规范根据行业特点明确了硫酸、硝酸、磷酸、烧碱(盐酸)、纯碱、无机盐的部分产品、黄磷等行业主要排放口,依据行业特征污染物列出主要排放口及需要许可排放量的污染物项目。对其他行业(位于重金属污染总量控制的区域外的)不需要许可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十二、哪些无机化工行业需要许可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答:本规范对硫酸、硝酸、无机磷化学、含铬重金属无机化合物生产行业许可废水中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此外,实行总磷、总氮总量控制的区域,明确总磷、总氮许可排放量。地方对其他行业中污染物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从其规定。其他行业废水污染物不需要许可排放总量。

十三、若排污单位未采用本规范列出的废水或废气可行技术是否可申领排污许可证?

答:采用本规范中所列的废气或废水可行技术且污染物排放设计出口浓度满足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原则上认为符合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若未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提供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治理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依然可申请排污许可证。

十四、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应在哪些方面加强土壤环境管理?

答: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对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还应满足以下土壤污染预防运行管理要求: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十五、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合规性判定中废气排放浓度确定方法有哪些?

答: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浓度合规判定采用小时浓度均值,可根据执法监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确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

十六、需要开展总氮、总磷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有哪些?

答: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及《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中规定的总磷排放重点行业,总磷须采取自动监测。

总氮实施总量控制区域及《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中规定的总氮排放重点行业,待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后,需采用自动监测。

十七、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需要记录哪些内容?

答: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内容可适当缩减,至少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监测记录信息,记录频次可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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