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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重型柴油货车车主的一封信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4-07-16  访问量: 

    广大重型柴油货车车主:

    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是党中央确定的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七大标志性重大战役之一。重型柴油车作为城市物流和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经济建设的同时,其尾气排放已经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确保尾气达标排放,是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

    近期检查发现,部分柴油货车车主存在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的违法行为,导致尾气处理装置(SCR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少喷或不喷尿素),尾气中的主要污染物之一氮氧化物不能有效处理。同时,屏蔽OBD系统或违法改装行为还会造成车辆损坏、增加油耗,实质上会造成长期的用车成本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保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或者擅自改装。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请广大车主提高法律意识,坚决抵制和举报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环境违法行为。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让我们携起手来,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建设美丽江西不懈努力。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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