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2年10月28日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数字产业化
第四章 产业数字化
第五章 治理数字化
第六章 数据资源和数据安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快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升数字化治理水平,建设数字经济强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 本市发展数字经济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应用、普惠共享、系统协调、安全有序的原则。
数字经济发展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心,着力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数据资源价值化,提升城市治理数字化水平,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构建数字经济全要素发展体系。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要求报告本市数字经济发展情况。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数字产业化和工业数字化发展,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数据开放等有关数据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数据资源的融合应用。
网信、公安、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教育、商务、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各县(区)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差异化发展数字经济,优化功能布局。支持红谷滩区建设全省数字经济创新引领核心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数字经济产业基地。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或者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或者计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碳达峰、碳中和行动计划等相衔接。
第八条 本市加强与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长江中游城市群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大南昌都市圈数字经济协同发展。
第九条 鼓励成立数字经济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发挥行业治理和产业规范作用。
鼓励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开展职业培训、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成员和行业提供信息交流和咨询等服务。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布局、集约共享、适度超前、保障安全的原则完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重点统筹规划通信网络、算力、新技术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市政、交通、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考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通信网络设施与铁路、城市轨道、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管廊(地下管网)、枢纽站场、智慧杆塔等基础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共建共享。
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通信网络设施建设,在建筑物、绿地、杆塔等资源开放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优化光纤宽带网络布局,发展物联网、卫星互联网、量子通信网,推进南昌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建设和运行,统筹骨干网、城域网、接入网建设。
工程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预留通信网络设施所需的空间、电力资源等,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统筹数据中心布局和建设,推动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推动云计算、边缘计算等多元计算协同发展,促进算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卫星网络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设底层技术平台等基础平台,建立通用技术能力支撑体系。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促进数字技术与传统基础设施的融合,推动交通、能源、水利、环保、公共安全、市政设施等重点领域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建立健全跨行业基础设施协同推进机制。
第三章 数字产业化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产业基础优势,统筹规划数字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推动虚拟现实(以下简称VR)、移动智能终端、半导体照明、电子元器件、软件和信息服务、物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等核心数字产业发展,加大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元宇宙等新兴数字产业培育力度。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VR产业发展,发挥世界VR产业大会、世界VR产业博览会等品牌优势,鼓励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培育壮大产业链重点环节,发展面向工业制造、会展、教育、医疗、金融、文娱、商贸等重点行业典型应用场景,构建从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品设计、内容制作、渠道建设、质量检验到售后服务一体化产业生态圈,打造世界级VR中心。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移动智能终端产业发展,鼓励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在终端的集成应用,实现从通信技术标准、芯片、系统、设备、终端到行业应用的全产业链布局,打造高水平的国家和省级移动智能终端产业示范基地。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动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创新发展,支持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推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硅衬底LED技术创新和产品推广应用,推动外延片芯片制造、器件封装测试等产业链延伸拓展,推进新一代半导体、电子显示器件、智能传感器等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推动形成链条稳固、上下游配套、创新活跃的基础电子产业业态。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发展,培育壮大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工业软件等软件产业,鼓励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南昌首版次软件产品,推进软件产品迭代、适配测试和产业化应用。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物联网产业发展,推进传感器、网络切片等物联网设施设备的研发和部署,推动农业生产、工业制造、生活服务、城市治理、生态保护等领域跨行业物联和示范应用,提升物联网建设应用、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广自动驾驶、自动编队行驶、远程驾驶测试以及客货运试运行,推进车载智能电子、车载控制系统等智能网联终端应用,支持车联网平台的优化升级,提升大数据分析与支持服务能力。
第四章 产业数字化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工业、建筑业、农业、服务业等传统产业应用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进行数字化改造,实现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汽车和零部件、航空装备、机电装备、现代针纺、绿色食品、生物医药、新型材料等优势制造业和其他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和数字化改造,支持智能工厂、共享工厂、数字车间、个性化制造、网络协同制造等生产方式和组织模式创新。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工业互联网普及应用,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鼓励企业开展内网、外网改造升级,鼓励大型工业企业、龙头企业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工业互联网集成应用创新,带动供应链企业数字化转型,引导中小企业工业设备和业务系统上云上平台。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促进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推进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技术在建筑勘察、设计、施工、运维、管理等建筑全过程的集成应用。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鼓励智能控制技术和数字化农机具的示范应用,支持发展数字种业、智慧农场、智慧养殖、智慧农业产业园等,规划建设数字化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加工配送中心、产地集配中心和交易中心,推广农产品电商,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等部门应当推动商圈、街区、农贸市场等传统商贸数字化升级,培育新零售、跨境电子商务、直播电商、线上会展等新业态,打造电子商务基地、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和国际商务会展核心功能区,提升商贸数字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等部门应当完善城乡物流基础设施,支持数字化技术和智能终端设备等普及应用,实现仓储、运输、配送、物流信息等智能化管理,发展云仓、城乡末端共同配送等物流新模式。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数字技术在文化旅游领域的应用,推动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馆的数字化改造,鼓励对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培育壮大数字出版、数字收藏、数字演艺、创意设计服务、电竞游戏、动漫影视、网络文学等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建设特色数字创意产业园。
鼓励依托红色、绿色、古色旅游资源,打造海昏侯、滕王阁等智慧旅游示范景区,鼓励开发数字化旅游产品,提供智慧化旅游服务,培育云旅游等网络体验与消费新模式,推动建设全域旅游大数据平台,促进旅游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数字化改造,推动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培育发展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药店等新业态,支持数字技术在医学检验检测诊断、医疗器械制造、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领域的应用,支持中医药科创城数字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推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移动支付应用,运用数字技术改进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推进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第三十三条 本市支持会计、审计、税务、人力资源、法律服务、科技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工程设计咨询等专业性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培育新型服务模式。
第五章 治理数字化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运用数字技术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数字技术汇聚整合数据资源,拓展城市运行动态监测、统计分析、趋势研判、效果评估、风险防控等应用场景,加快建设智慧城市,探索建设数字孪生城市。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标准统一,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普及应用和互信互认,打造利企便民的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
已经建设的政务服务系统应当接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推动政府一体化协同办公体系建设,推进机关事务管理、办公等数字化改造,提高政府运行效能。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应当运用数字技术提升监管精准化水平,强化风险研判与预测预警,运用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等新型监管方式,提升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监管。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智慧教育发展。推进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数字技术在招生考试、教育场景中的应用,完善教育资源和信息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数字校园建设,全面提高教育数字化水平。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技等部门应当推动数字产业向园区集聚,培育数字产业集群,实现集聚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技术在园区的融合应用,提升园区公共服务、物业管理、产业集聚、人才服务、创新协同等方面的智慧化服务水平,推动园区内企业数字化转型。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数字社区建设,推进基层事项标准化管理,避免数据重复采集,提升社区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物业管理等数字化水平。
鼓励居民、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服务提供商等多元主体参与数字社区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推动建设养老服务大数据平台,优化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等健康养老资源配置,提供全方位、智慧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鼓励医药健康类企业在母婴护理、医疗美容、慢性病疗养等领域开展智慧化升级。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数字乡村建设,推进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乡村交通、能源、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加快移动通信网络普及应用,鼓励运用数字技术发展乡村产业、提供公共服务、管理集体资产,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数据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残疾人等在出行、就医、消费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措施,提供适用的智能化产品和服务,保留必要线下办事渠道,优化传统服务,不得以线上办理服务为由拒绝线下办理。
第六章 数据资源和数据安全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等部门应当推动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数据质量,保障数据安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资源汇聚融合、共享开放、有效流动。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由本地区、本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首席数据官。首席数据官应当协同管理数据与业务工作,推动数据共享开放,建立与数字经济相关企业联系机制,提升数据治理能力。
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由企业相关负责人担任首席数据官,推动企业构建数据驱动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整合优化,推动与全省政务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和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对接。
鼓励依法依规利用数据资源开展科学研究、数据加工等活动,引导非公共数据向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汇聚,促进数据资源的融合应用。
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服务和相关数据创新活动中取得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等部门应当推动设立数据交易平台,制定交易制度规则,鼓励和引导数据供需方在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培育数据交易市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创新数据交易模式。
第四十九条 市网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公安、政务服务数据等部门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质量和安全责任主体,提升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威胁发现、应急指挥、协同处置和攻击溯源能力。
为公共机构提供信息化项目开发建设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依约移交软件源代码、数据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公共数据。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数据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密码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流量、市场、资本优势,妨碍、破坏其他平台和应用独立运行,不得对消费者实施不公平的差别待遇和选择限制。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统筹运用财政性资金、各类产业基金、国有资产和资源加大对数字经济发展重点领域、重大平台及试点示范的支持力度,依法落实数字经济领域的税收和收费优惠政策。
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统筹推动国有企业单位参与数字经济领域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数字经济发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对符合国家和省数字经济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平台和创新人才,在贷款、上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创新,组织制定集成电路、微机电系统、新型显示技术、感知交互技术等关键技术目录,设立科技重大专项,支持产学研合作,推动技术突破和成果转化。
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承接国家、省重大科技研发专项,共建技术创新联盟、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参与制定数字经济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支持制定数字经济相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五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建立数字技术资源共享机制,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设备、科技文献、科技信息等各类资源开放共享。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和设施设备,应当建立科学、专业、高效的管理模式,并在保障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
第五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建立数字经济领域供需对接机制,组织发布机会清单、产品清单,支持搭建线上线下发布平台,举办主题活动,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便利。
鼓励企业参与构建多元应用场景,通过开放开发设计平台、设立展示中心和体验中心等形式,进行项目产品展示和服务宣传。
第五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探索实施政府采购首台(套)装备、首批次产品、首版次软件等政策,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示范应用。
第五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等部门应当推进数字经济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建立重点招商目录清单,运用产业链招商、资本招商等多种方式对重点产业补链延链强链关键项目实施精准招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将数字经济项目列入重大重点项目库。
第五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中小企业、科技、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发展,推动行业领军企业、国有企业实施平台化发展战略,做大数字产业市场主体,培育多层次的企业梯队。
培育发展第三方专业性服务机构,为数字经济相关企业引进落地、融资增资、股改上市、平台化转型、跨境并购和合作等提供服务。
第六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版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软件著作权、数字商标、算法和数字内容等知识产权保护,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完善快速维权及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应当制定本地数字人才需求目录和专项政策,加大对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引进力度,在落户、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以挂职兼职、技术咨询、项目合作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省、市政府特殊津贴及国家和省其他重点人才工程。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融合型人才。推进数字经济相关学科建设,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设工业互联网、VR等数字经济专业、课程,推动校企合作培养人才,共建实训基地、实习基地等。
探索建立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人才评价机制。
第六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劳动用工服务指导,鼓励依托数字经济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探索多点执业新模式,完善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强度、薪酬待遇、保险保障等相关政策,保障数字经济产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应当推广应用数字技术,开展大数据分析与应用,推动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
鼓励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推动构建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落实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扩岗等惠企政策。
第六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加大数字经济领域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能耗指标等保障力度。
第六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大数字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宣传推广数字技术创新成果和应用,提升全民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营造全社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鼓励企业开放数字化应用场景,培育宣传数字经济文化。鼓励学校开展研学游,组织学生到企业、园区学习体验数字经济新业态。
第六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在数字经济促进工作中,有关单位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出现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决策程序要求的,不作负面评价。
第六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经济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对为本市数字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