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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告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4-07-05  访问量: 

特种设备是人民生产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特种设备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一环。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均属于特种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就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个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经营、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停用、启用、拆除、报废、注销、过户、迁移时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三、在用特种设备需依法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需定期校检,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在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及时处置隐患问题。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修理时,必须由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施工告知后,方可施工。

六、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依法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日常检查,并作出记录。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

七、各类气瓶需经检验合格方可充装使用;各类气瓶充装站需取得相应充装资质才可充装相应气瓶,严禁充装过期瓶、非自有产权气瓶和报废瓶。

八、对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或发生异常情况的,生产使用单位必须按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要求,在整改时限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予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特种设备,严禁继续使用。

九、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履行上述法定安全主体责任,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事关你我。呼吁广大市民朋友关注特种设备安全,如发现身边存在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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