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小蓝开发区建管局:
《南昌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库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昌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含辐射类)技术评审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设项目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入选南昌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库,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全市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技术评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库建设、使用和管理,专家的抽取和监督考核依托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平台(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开展。
第二章 专家的入库遴选
第四条 专家入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及时掌握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政策文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
(三)原则上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且从事环评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化工、冶炼、交通、建材、农林水利等行业15年以上),熟悉行业产业政策、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且近两年未受到设区市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术评审及现场踏勘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对专家库紧缺或特需的资深权威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或定向邀请的方式。
(一)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技术评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入库所需材料具体见附件1),向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二)定向邀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需要,对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学术成就的专家,按程序报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专家库管理部门发函邀请入库。
第六条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申请入库专家进行资格评审和遴选,符合条件的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所负责评审的环评文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所负责评审的环评文件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对技术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抵制或者依法检举;
(三)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咨询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规办理请假手续。对于需进行现场评审的项目,在职专家参加技术评审工作前,按所在单位相关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二)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按时参加技术咨询服务,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严格遵守廉政规定。禁止收受影响客观、公正参与技术评审工作的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禁止参加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组织的旅游等营业性娱乐活动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禁止借评审之名推销产品设备、包揽工程、承接业务等。
(四)严格遵守回避规定。专家与评审项目的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性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六)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在履职期间主动接受所在专家库设立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七)及时上传评审意见。专家应于项目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专家库系统填写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见附件2),记录专家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对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信息更新和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条 环评审批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应根据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专业领域、地域等因素,按照所需专家人数,从南昌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确定参加评审的专家人选。如有特殊需要,可在库外临时选用专家,但需经环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库外选用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所聘请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涉密项目可根据其保密要求不从专家库抽取。
第十一条 每次技术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专家库系统对专家进行日常考核(见附件3)。总分为100分;其中业务水平60分,工作态度40分,均分优、良、差三个档次。日常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60分—89分的为“良”,60分以下的为“差”。专家日常考核量化赋分表见附件4。专家的考核结果作为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实施评审行为监督,环评审批部门向建设单位书面征集专家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线索,调查专家执行廉政、保密和回避规定的情况。
第十三条 技术评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家库管理部门进行提醒预警:
(一)专家作为环评编制人员所编制的环评文件出现质量问题,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理的;
(二)评审会前不提交初审意见或会后不按时上传专家意见累计2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工作的;
(四)应当回避但未提出回避的;
(五)参与评审的环评文件出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所列一般质量问题2次且专家本人评审意见未指出的;
(六)其他需要予以提醒预警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移出专家库,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一)作为环评报告编制人员被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限期整改”或“黑名单”的;
(二)因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一年内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2次及以上提醒预警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或廉政规定,不能客观、公正、公平开展技术评审的;
(四)未经环评审批部门同意,在参加环评技术评审过程中以专家身份承担技术评审以外的技术工作与咨询,或接受采访和访问以及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发表涉审项目或评审工作的个人观点;
(五)参与评审的环评文件出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所列严重质量问题,且专家本人评审意见未指出的;
(六)违反评审规定,泄漏评审过程中有关技术秘密、商业机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
(七)日常考核出现1次评分档次为“差”的;
(八)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其他需要予以移出专家库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规划环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