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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本指南,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修改。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1.机构职能

2.政府信息公开

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4.生态环境法规和标准

5.生态环境规划

6.生态环境公报

7.环境质量

8.污染防治

9.生态保护

10.应对气候变化

11.辐射管理

12.监察执法

13.科技管理

14.人事管理

15.财务管理

16.综合管理

17.依法公开的其他事项

信息目录编排体系详见《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公告2020年 第1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南昌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sthjj.nc.gov.cn/)随时检索、查阅。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提供分类主题查询、检索区和内容显示区等编排设计。

下列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渠道

1.南昌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j.nc.gov.cn/);

2.“南昌环保”官方微信、“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官方微博发布的政府信息;

3.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

4.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5.本机关线下受理点: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推进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怡园路1166号主楼904办公室),办公时间:9:00-12:00 13:30-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91-86356015(传真)。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接收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推进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填写《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当面交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现场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联系电话:0791-86392603  传真:0791-86356015

地址: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推进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怡园路1166号904办公室)

时间:9:00-12:00 13:30-17:00(节假日除外)

2.邮寄申请。申请人下载打印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并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怡园路1166号主楼904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6392603(如使用挂号信方式邮寄,请务必填写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330000

特别提醒:因挂号信邮寄方式容易丢失或送达不及时,如您选择使用挂号信方式邮寄,为确保邮件及时查收和办理,建议通过电话与我局确认查收情况。

3.在线申请。通过南昌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在线提交《申请表》。

(二)申请表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由申请人选择信息介质(纸质、电子文件、其他)和获取方式(邮寄、电子邮件、自行领取)。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当场或通过电话联系进行沟通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机关对每件申请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章美良二级调研员为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全局政务公开工作。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市纪委监委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投诉。

监督电话:0791-8635603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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