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3〕41号
当事人一:江西迈锦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MA38RC4Q8Q
地址(住址):南昌市湾里罗亭工业园内
当事人二:陈占飞
2023年4月10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湾里大队执法人员会同昌北大队在当事人二的陪同下对当事人一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一于2020年8月获得南昌市湾里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湾环审批[2020]7号),2021年12月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核准经营类别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HW08(900-214-08)废矿物油。经调阅转移联单及相关台账,当事人一于2022年与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新昌发电分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框架协议,2022年5月-2022年12月期间收集该公司机组检修时产生的废矿物油共计51.3019吨,于2022年7月、12月将51.3019吨废矿物油转运至江西德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置。当事人一所领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种类属于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当事人一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违规收集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新昌发电分公司机组检修时产生的废矿物油。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废矿物油处置框架协议复印件、《关于江西迈锦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废矿物油收集、贮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湾环审批〔2020〕7号)复印件、江西迈锦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废矿物油收集、贮存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陈占飞身份证复印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转入、转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协议、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的“南昌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名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一上述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2023年4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湾003号),责令当事人一停止违法行为。
当事人一在收集、转运废矿物油过程中均按规定办理转运联单,最终将51.3019吨废机油全部交由江西德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赣环危废证字064号)处置,未造成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未产生危害后果。
2023年8月29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45号),告知当事人一、二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于8月31日直接送达且当事人二签收。
你单位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45号),于2023年9月1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举行听证会,你单位提出:1.当事人一有从事案涉废矿物油收集、贮存活动资质,并且案涉行为发生在2023年4月26日之前,市生态环境局此前未公开表明当事人“经营类别”,仅限于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的收集、贮存,当事人一此前也不清楚不能从事案涉废矿物油的收集活动,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2.当事人一未造成任何生态环境损害,不具有社会危害性;3.如果市生态环境局最终认当事人一涉案行为违法,也是首次涉嫌违法,且未造成任何生态环境的损害,可以适用“首违不罚”制度;4.不应对当事人二进行行政处罚。我局综合执法支队湾里大队提出:据调查,1.当事人一领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明确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中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提交申报材料的;2.当事人一环评验收报告已明确当事人一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展经营业务;3.对当事人二的处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作出的。综上,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未按经营许可证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建议予以处罚。
2023年10月7日,我局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综合听证情况,经集体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规[2021]10号)§8.2“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涉及经营量100吨以下,及时改正的,对企业裁量标准50-80万元,对责任人员裁量标准5-10万元”,鉴于你单位已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现决定对当事人一、二从轻处罚。
现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一处以罚款人民币50.1万元整;对当事人二处以罚款人民币5.1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8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3〕42号
当事人:南昌市泓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HQFH56
地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大道2799号佳海产业园138#
省厅2023年蓝天保卫战执法监督帮扶检查组发现:你单位采用油性环氧树脂漆进行喷漆作业时,喷漆房配置的活性炭吸附箱内未安装活性炭,喷漆废气由一楼管道收集至楼顶直接排放;危险废物暂存库无废活性炭,现场也未提供活性炭更换记录,无法说明活性炭去向。
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帮扶检查组反馈的问题进行了复核。你单位成立于2016年5月,主要生产LED发光标识、智能导向标识等,主要工艺为切割、焊接、油漆喷涂工序,主要产生丝印废气、粘胶废气、喷漆废气等大气污染物。工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棉处理后高空排放,现场检查时,废气处理设施正在密闭中运行,废气处理设施已填充了活性炭。你单位总经理王飞鹏向我局反馈,执法监督帮扶组检查时,活性炭确实未安装,但与九江浦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危废处置合同。我局执法人员查看2022年至2023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均未发现废活性炭转运记录。执法人员通过在江西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中调取了省厅交叉检查的照片,发现省厅交叉检查时,你单位的废气处理设施在密闭的空间内运行但未填充活性炭,你单位也无法提供活性炭更换记录及转运记录备查,且危险废物均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2023年8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气处理设施内填充了活性炭和吸附活性棉,并已建立危险废物台账,你单位去年委托第三方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为0.164吨,2023年危险废物建立的台账显示上半年共产生危险废物为0.0855吨,其中,一季度共产生危险废物量为0.03吨,2季度共产生危险废物量为0.0555吨,因此你单位年危险废物产生量低于1吨。经查阅检查今年以来的记录和信访投诉件,发现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均为首次违法。
以上事实有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2022年危废转运记录、2022年危废转运联单、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2023年江西省蓝天保卫战执法监督帮扶实战比武竞赛发现问题进行交办的通知》(赣环执法字〔2023〕189号)、监督帮扶反馈问题、执法人员执法证件、2023年危险废物台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处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2、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有关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2023年6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高新010号),要求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
2023年9月8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49号),并于2023年9月11日直接送达。
2023年10月7日,我局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讨论审议:1、因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23年5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该违法行为适用《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细化1.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的,处2万—5万元罚款”的规定,鉴于8月1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整改到位,属于积极整改,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即罚款人民币2.1万元整。
2、你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有关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年产废量(a)/吨:a<1。处罚幅度(A)/万:10≤A<25”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已补建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处理设施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1万元整;对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有关信息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共计罚款人民币12.1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8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3〕43号
当事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60106MA35G5HM6H
地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昌东镇芦源村无公害蔬菜科技园
2022年10月9日,我局综合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会同昌东镇政府工作人员在你单位主管张祥林的陪同下,对你单位的牛蛙养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属围网投饵养殖,于2022年3月份开始围网养殖,养殖面积120亩,未办理环评手续。
2022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在你单位主管张祥林的陪同下再次对该牛蛙养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牛蛙养殖项目中的牛蛙正在清运中,现场已大约清理了70个牛蛙池,执法人员现场调阅养殖项目实际总投资的相关收据证明,发现该养殖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为2205.3万元。其中,给养殖户发放的工资为298.5万元,牛蛙饲料及蛙苗费用1767.64万元,饲料卸载费用及毛竹采购费用为55.2万元,挖机费64.41万元,水管材料费19.55万元。
2023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牛蛙养殖项目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该牛蛙养殖项目的牛蛙已全部清理。
根据2023年5月16日上海君昶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出具的《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牛蛙养殖项目实际投资额资产评估报告》(君昶评报字〔2023〕第0506号),该牛蛙养殖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22053100元。
2023年7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牛蛙养殖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养殖了大量的小蝌蚪(牛蛙),养殖面积约40亩,你单位已建有一个三级沉淀池,养殖小蝌蚪(牛蛙)的废水未外排。你单位养殖的小蝌蚪(牛蛙)正在清理,仍未办理环评手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项目类别:内陆养殖0412;报告表:网箱、围网投饵养殖”可知,牛蛙养殖项目需要办理报告表,属于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牛蛙项目相关费用明细表、收据等相关费用收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执法证复印件、关于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与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玉丰蔬菜种植合作社及江西恒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关系的情况说明、土地流转协议、《工作联系函》(洪高新环委办字〔2023〕11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2年10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2〕高001号),要求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30天内补办环评手续。
2023年9月1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46号),并于2023年9月6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拒绝签收,已留置送达。
2023年10月7日,我局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讨论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第一项“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建设情况:已投入使用,处罚幅度(A)/%:3≤A≤4”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未办理环评手续仍复养牛蛙,属于加重情节,决定对你单位从重处罚,按该项目总投资额2205.31万元的4%进行处罚,即罚款人民币88.2124万元整。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88.2124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8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3〕44号
当事人:江西长久世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93773243A
地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
根据南昌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反馈你单位的问题,2023年5月11日,我局综合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人力行政经理徐俊玲的陪同下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已办理环评手续和环评验收手续,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楼顶的废气处理设施已开启,但废气处理设施尚未完全密封,3楼烤漆房的燃烧机正在使用。5月1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楼顶的废气处理设施已开启,但废气处理设施尚未完全密封,3楼烤漆房的燃烧机正在使用。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江西长久世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西长久世达捷豹路虎4S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核意见的函》(洪高新管城环字〔2015〕536号)显示,你单位的废气主要是使用水溶性油漆产生的废气。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员工离职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关于江西长久世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西长久世达捷豹路虎4S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洪高新管城环字〔2015〕536号)、《关于江西长久世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久世达捷豹路虎4S店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洪高新管城环字〔2017〕198号)、《关于汽修加油站涉VOCs问题的转办单》(洪气指办〔2023〕17号)、烤漆房产品验收单、烤漆房情况证明、供应合同及附件、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3年6月2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高008号),要求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开启楼顶废气处理设施,15天内将楼顶废气处理设施完全密闭。
2023年8月3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3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于2023年8月9日直接送达。
你单位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37号),于2023年8月15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9月6日举行听证会。你单位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在5月11日和5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实施的生态环境检查过程中,认为当事人存在废气处理设施尚未完全密封和燃烧机上出气孔盖未盖等违法行为,并于6月2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于5月18日和5月23日已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图片。8月8日再进行行政处罚是否已过30天时效。恳请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撤销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我局高新大队提出:依据相关法律,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处罚幅度已经过裁量,作出了从轻处罚处理。关于责改时间问题,法律规定下达责改可以提前也可以随决定书一同下达,处罚时限并非30日而是90日。
2023年10月7日,我局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综合听证报告意见,经集体审议,对你单位听证质证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发生于2023年5月,该行为应适用《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字〔2017〕1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细化:1.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的,处2万—5万元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已积极完成整改,且年度内为首次违法,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1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