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公示名单(十七)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日期 |
处罚内容 |
处罚履行方式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 |
1 |
洪环行罚〔2023〕41号 |
江西迈锦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陈占飞 |
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
一般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8.2 |
2023.10.18 |
对当事人一罚款人民币50.1万元;对当事人二陈占飞罚款人民币5.1万元 |
罚款 |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
2 |
洪环行罚〔2023〕42号 |
南昌市泓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
黄晓峰 |
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处理设施;2、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有关信息 |
一般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十三)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
2023.10.18 |
罚款人民币12.1万元整 |
罚款 |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
3 |
洪环行罚〔2023〕43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
龚千文 |
未批先建 |
一般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第一项 |
2023.10.18 |
罚款人民币88.2124万元整 |
罚款 |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
4 |
洪环行罚〔2023〕44号 |
江西长久世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李桂屏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一般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2023.10.18 |
罚款人民币2.1万元整 |
罚款 |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