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3〕46号
当事人:南昌华耀玻璃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竹山村88号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5L1LG96
2023年7月26日,我局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青山湖大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总经理刘清华陪同下进行建设项目联审执法检查。经查,你单位2022年10月11日开始搬迁建设,2023年3月份建设完成,经营范围:玻璃制品生产、加工。该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项目类别(一级)二十七:项目类别(二级)第57项,玻璃制品制造305,需要编制报告表。正在拟申报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拟申报办理环评手续,车间内工人正在进行切割、磨边、钢化等作业。因此,该建设项目涉嫌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投入使用。根据《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内容该项目总投资额为200万元整。
2023年7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湖005号),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
2023年8月2日,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刘清华陪同下进行复查,检查时未生产,车间无工作人员,车间配电箱电闸处于关闭状态,生产设备已全部断电。2023年9月4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补充调查,你单位认定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与《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信息表》内容中200万元一致。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信息表、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3年9月21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5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于2023年9月28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
2023年10月31日,我局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讨论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第七章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一)“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环评文件类别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建设情况为已投入使用的,处罚幅度是3%≤A≤4%”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我局调查,自我局下达责改后立即停产整改,现正在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集体决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按照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信息表认定的项目总投资额200万元的3%进行处罚。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8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3〕47号
当事人:江西千彩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8QF6J64
地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大道2799号佳海产业园197#101室
根据省厅蓝天保卫战监督帮扶组反馈的问题,我局综合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7日在你公司会计李梅的陪同下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你公司现有凹版印刷机1台、节能复合机1台、分切机1台、制袋机(FBZ-600)2台,制袋机(600补底)2台,车间排风2台,你公司的主要工艺有印刷、粘合、切割工艺,印刷工艺及复合(涂胶)工艺产生非甲烷总烃,经管道收集后,至生产车间三楼楼顶活性炭+UV光氧废气处理设施后高空排放,生产时会产生废油墨渣、废油墨桶等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公司生产车间以及三楼楼顶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楼顶的废气收集管道存在破损和脱落,导致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外排,你公司印刷生产线和涂胶生产线未密闭,大门敞开,经过仓库与外环境相通;
2、危险废物贮存间标识不规范。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公司的危险废物贮存间进行检查,危险废物贮存间内存放了大约有50多个废油墨桶,但标识不规范,未张贴危废小标签。执法人员现场调阅相关资料,发现你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与瀚蓝工业服务(赣州)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服务补充(三方)协议,协议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至2023年6月10日。你公司2022年至2023年间共转移处置了0.08吨废油墨渣,0.22吨废油墨桶;
3、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2023年7月10日,我局高新大队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高新015号),要求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15天内完成上述问题的整改。
2023年7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的管道已完成整改;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存放的危险废物已按规定黏贴标识牌,已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存放了70多个废油墨空桶,现场随机对其中1个废油墨空桶进行称重,重量为1.5千克,并已建立危险废物台账,2023年7月19日企业提供的1月-7月19日危险废物台账显示你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重量为0.405吨,2023年8月15日企业提供的1月-8月15日危险废物台账显示你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重量为0.489吨,根据企业提供的台账显示你公司提供的台账核算,你公司一个月产生的危险废物为0.061吨,因此你公司平均年产危险废物会低于1吨。经查阅信访投诉等相关资料发现你公司拟上述行为均为首次发现。
2023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调阅你公司2020年以来所有的财务凭证,发现你公司采购的活性炭记录仅有2023年7月18日一次采购记录,现场根据你公司前身江西腾达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食品级包装袋建设项目环境现状评价报告中的生产工艺与实际进行核对,你公司的工艺跟江西腾达包装有限公司的工艺一致。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处置服务补充(三方)协议、《关于同意江西腾达包装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的通知》(洪高新管字〔2016〕547号)、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2023年江西省碧水保卫战执法监督帮扶实战比武竞赛发现问题进行交办的通知》(赣环执法字〔2023〕257号)、执法证复印件、《江西腾达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食品级包装袋建设项目环境现状评价报告》、采购活性炭的凭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2023年9月22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5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于9月25日将告知书直接送达。你单位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52号),于2023年9月28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10月19日召开了听证会,你单位提出如下意见:1、本公司经营情况不容乐观,因疫情原因自去年部分生产停滞,亏损较大,存在倒闭风险;2、本公司已积极整改,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了处理设施,完成了废气处理设施密封的整改,建立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3、申请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减免,国家是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因此在我公司认同处罚的情况下应对我司处罚进行减免。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认为:1、你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2、存在危险废物贮存间标识不规范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3、存在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综听证会上双方陈述事实意见,结合市综合执法支队针对该企业陈述申辩复核情况,案审办(宣法科)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江西千彩包装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建议对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危险废物贮存间标识不规范和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6万元。
2023年10月31日,我局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讨论审议: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十四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违法行为:未密闭,已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方式设施。处罚幅度(A)/万:6≤A<10”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已将废气处理设施密闭,已整改完成,决定从轻处罚,即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2、危险废物贮存间标识不规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第四项“固体废物污染类。序号1: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适用条件(同时满足):1.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纠正;2.首次发现;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已整改完成,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决定对该行为不予处罚,不予处罚人民币为10.1万元整。
3、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项“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年产废量(a)/吨:a<1;处罚幅度(A)/万:10≤A<25”,该行为不会产生违法所得,鉴于你单位已建立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决定从轻处罚,即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现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6万元,不予处罚金额为10.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5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3〕48号
当事人:江西省中邦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688521399C
地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瑶湖西六路168号
2023年5月30日,我局综合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经理祝俊的陪同下对你单位生产车间进行检查。现场联审检查时,你单位“干混砂浆技改项目”正在生产运作。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办理环评报告表。因此,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因该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不得生产,你单位当即停止生产,并承诺在环保手续未办好之前不再生产。2023年6月27日再次对你单位进行深入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干混砂浆技改项目”未生产,正在办理环评手续。2023年6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高022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60天内补办环评手续。
2023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提供了2023年7月4日通过的《关于江西省中邦建设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干混砂浆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洪环环评〔2023〕97号)。根据该批复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以及江西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信息表,该项目的总投资额为600万元。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联审会签征求意见单、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设备运行视频、现场核实照片、《关于江西省中邦建设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干混砂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洪高新管城环审批字〔2020〕4号)、设备购买发票、干混砂浆项目生产运行台账及情况说明、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关于江西省中邦建设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干混砂浆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洪环环评〔2023〕9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要、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复查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行政检查记录台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3年10月7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5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于10月8日将告知书直接送达,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2023年10月31日,我局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讨论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第一项“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建设情况:已投产使用。处罚幅度(A)/%:3≤A≤4”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自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当即停产,且现已办理环评批复手续,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即按该项目总投资额600万元的3%进行处罚。
现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8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3〕49号
当事人:南昌超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14774789A
地址(住址):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佳海产业园162#栋
省厅2023年蓝天保卫战执法监督帮扶检查组反馈线索:南昌超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印刷、烘烤、电解废气通过集气管道收集至楼顶两台喷淋吸收塔,其中一台喷淋吸收塔风机未开启,喷淋水箱内无喷淋液,喷淋塔内未见喷淋液循环,电动马达无转动,电表电压指示为0;另一台喷淋吸收塔喷淋水箱内无喷淋液,pH加药泵电源关闭,加药泵通过直径约6cm塑胶管道连接至一楼厂房外侧药剂桶,药剂桶上通往加药泵的红色阀门已关闭。
2023年7月10日,我局综合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复核,现场与你单位总经理蔡丽娅共同查看了生产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评报告表显示你单位生产时会产生颗粒物、硫酸雾、TVOC、氨、VOCs等大气污染物。其中,硫酸雾经集中收集后用酸中和再通过排气筒排放,TVOC等气体经过喷淋塔+活性炭处理后再经排气筒排放;粉尘经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处理,再经排气筒排放。我局执法人员查看丝印车间时,该车间正在生产,现场查看了两台喷淋塔及一套活性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发现其中喷淋塔内无喷淋液,活性炭未足量填充,你单位的废气处理设施在密闭中正常运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开展整改工作。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2023年江西省蓝天保卫战执法监督帮扶实战比武竞赛发现问题进行交办的通知》(赣环执法字〔2023〕189号)及监督帮扶反馈问题、审批及自主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3年7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高01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3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总经理蔡丽娅的陪同下,对你单位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其中,车间内的两台喷淋塔正在运行,喷淋塔内均有喷淋液,废气处理设施内的活性炭已填充满。2023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现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废气处理设施均正常运行。
2023年10月7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5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于10月8日将告知书直接送达,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2023年10月31日,我局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讨论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章(十四)“违法行为:已密闭,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处罚幅度(A)/万:2≤A<6”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已整改到位,决定从轻处罚。
现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3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3〕50号
当事人:南昌李耀记货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60957986
地址(住址):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园中小企业园
2023年7月18日,我局接到《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2023年江西省净土保卫战执法监督帮扶实战比武竞赛发现问题进行交办的通知》文件。2023年7月27日,我局昌北大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总经理陈星君陪同下对你单位进行核查。核查发现,你单位于2022年12月营业执照变更后,正式运营生产,主要生产超市货架。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未办理环评手续,目前正在补办中,根据项目备案登记信息表,该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整。当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经开011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
2023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在你单位总经理陈星君陪同下对该公司进行检查,你单位正常生产,并委托第三方编制了《南昌李耀记货架有限公司年产货架5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需要编制报告表。目前,你单位属边生产边建设中,主体设施已建设完成(现投入使用的有折弯生产线、剪板生产线、木工生产线、电焊及打磨车间等)。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法人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执法证复印件、《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联审会签征求意见单》、《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2023年江西省净土保卫战执法监督帮扶实战比武竞赛发现问题进行交办的通知》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3年9月8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50号),执法人员于9月13日将告知书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3年9月1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于2023年10月11日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法人李重阳提出:1、我公司实际投资额为2443081.27元整,于2022年12月28日在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变更,不应以我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作为总投资额认定;2、原公司法人未办理环评手续的事实与我公司无关;3、环评手续未及时批复是本案的违法事实,但并非我公司有意为之。我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且于发现之时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行政处罚与我省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导向不一致。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出:1、2023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核查发现2022年12月营业执照变更后,正式运营生产,以生产超市货架为主业。依照该项目备案登记信息表上可知,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整;2、你单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办理环评手续,但仍正常建设、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综听证会上双方陈述事实意见,结合市综合执法支队针对你单位陈述申辩复核情况,案审办(宣法科)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023年10月31日,我局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第一项“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建设情况:已投入使用,处罚幅度(A)/%:3≤A≤4”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即按总投资额500万元的3%进行处罚。
现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