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八)行政处罚决定书45号

访问量:

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3〕45号

当事人:涂相华

住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富乡村山里陈家自然村***号


2023年8月23日,我局综合执法支队东湖大队执法人员对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北路七里路上湖云筑项目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江西索立德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对该项目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机械型号:XR240E、机械号牌:X-EA004562)尾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测,现场检测时有你陪同,根据该检测机构现场三次采样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烟度监督抽测结果)打印条和8月2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SLD-HJ-23080197G),你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机械型号:XR240E、机械号牌:X-EA004562)尾气检测结果分别为0.42m-10.61m-10.58m-1,平均值为0.54m-1,限制为0.50m-1,超过标准限值0.04m-1,结果判定不合格。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编号:SLD-HJ-23080197G)、涂相华身份证复印件、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2023年8月28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东004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整改,尾气排放达标后方可使用。

2023年10月18日,我局依法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57号),你于签收之日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6日

扫码浏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