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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十二)行政处罚决定书5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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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3〕59号

当事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

地址(住址):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西大街1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100MB1G557028

2023年6月28日,我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后勤科长刘棚的陪同下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获得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赣环辐证[A2151])显示仅有4台射线装置,分别为64排CT机(型号:SOMATOM)、小C臂机(型号:Cios Select Si)、DR机(型号:联影uDR596i)、口腔CT机(型号:PAPAYA 3D Plus),牙科X射线机(型号:CS 2100)未纳入辐射安全许可证设备台账。

2023年6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经开010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2023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佐证材料再次前往你单位进行核查,经查,你单位牙科X射线机(型号:CS 2100)为新增并使用的设施,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该牙科X射线机从投入使用开始至今,经营所得共计2322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排污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授权委托书、医院污水处理站托管运营合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放射诊疗设备清单、辐射安全许可证、关于无需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说明、《关于蛟桥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洪行审城字【2018】77号)、CS 2100牙片机使用数据明细、经开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下发的《通知》、《南昌经开区人民医院项目建设专题会议纪要》、《关于印发<封控区、管控区医疗服务工作导引><社会面医疗服务工作引导>的通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信息、2023年3月该单位向平台申请的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的规定。

2023年12月6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6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于2023年12月7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细化“违法所得(a)/万:a<3,处罚幅度(A):4万≤A<7万”。因你单位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为首次违法,且积极整改,现已在辐射安全许可证上备案注册该新增牙科X射线机(型号:CS 2100),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现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2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5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3〕60号

当事人:南昌市展鸿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西山镇站前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9709W8D

2023年5月15日,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新建大队执法人员对南昌市展鑫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位于南昌市新建区西山镇站前路8号,依据《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信息表》主要从事生产200万片粘土垫保护膜的加工项目,占地面积10亩,项目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生产车间主要设备:吹膜机2台,涂布机1台,一套废气处理设施。生产工艺:塑料颗粒-吹膜-涂胶-成品,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该项目应当依法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查,该公司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023年5月19日,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新建005号),责令南昌市展鑫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之前不得投入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批先建所涉及的处罚主体是建设单位,经核实你单位是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你单位于2023年8月1日向我局提供了转让前期由北京正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3年2月14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净值为1029189元(壹佰零贰万玖仟壹佰捌拾玖元整)。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评估报告、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3年11月27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6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于1212日将告知书直接送达。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细化为: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已投入使用,在总投资金额的3%≤A≤4%内进行处罚。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净值:1029189元,结合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并积极整改,决定对你单位按投资总额3%的罚款从轻处罚。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876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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