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4〕1号
当事人:南昌市宇翔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南昌市湾里罗亭镇罗亭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739163879J
2023年10月13日,我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负责人杨应敏的陪同下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生产吨袋(集装袋),生产工艺为:聚苯烯→拉丝→织布(编织)→裁剪→缝纫→成品,在拉丝工艺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2023年1月,因拉丝车间一套拉丝机组损坏,你单位在不改变产能的情况下更换新的拉丝机组生产设备。现场发现,该拉丝机组在密闭车间生产,但未按规定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2023年10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湾004号),要求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30日内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2023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责改落实情况开展现场复查。经查,你单位拉丝机组设备未生产,正在组织实施对拉丝机组安装集气罩、管道及废气污染防治设施。2023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开展现场复查,你单位已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使用,拉丝机组设备上方安装了集气罩,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排入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处理。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南昌市宇翔工贸有限公司年产60万条集装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湾环审批[2019]7号)、授权委托书、南昌市宇翔工贸有限公司年产60万条集装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3年12月11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6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于12月12日直接送达且当事人签收。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第二章(十四)“违法行为:已密闭,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处罚幅度(A)/万:2≤A<6”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现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4〕2号
当事人:南昌淦石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江报路69号唐宁街A座B座写字楼A座162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P44D65
2023年10月18日,我局综合执法支队红谷滩大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夏玉标的陪同下,对你单位年产50万吨碎石砂石搅拌项目进行现场联审。经查,该项目位于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谢家垄创新桥东侧200米处,占地面积10亩;总投资额50万元整;计划建设钢结构生产厂房1栋面积2000㎡,原材料钢结构仓库1栋面积1500㎡;一条3立方碎石搅拌生产线,两条进出料传送带;设计年产量50万吨水稳级配料;生产工艺:原料(碎石、石粉、水泥)-搅拌-成品(道路用水稳级配料)。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已完成地面硬化,碎石搅拌生产线已安装并完成调试。项目于2023年8月初开始建设,8月中旬停止建设;现场检查时项目处于停建状态,项目建设地址距离汀兰湖温泉小区直线距离约150米。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该项目自2023年8月开工建设,至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审批,属于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信息表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3年10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红谷滩00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90日内完善环评审批手续,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
2023年12月18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74号),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于2023年12月27日直接送达。该单位明确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七章 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一)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报告表 建设情况:未建成,处罚幅度(A)/%:1≤A<2的规定。该项目虽然已停止建设,但主体生产设施已安装并完成调试,决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50万元)1%的处罚。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4〕3号
当事人:南昌三三四医院
地址(住址):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东二路9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100739155828R
2023年6月14日,我局综合执法支队青云谱大队联合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南昌三三四医院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执法监测,现场监测时有你单位后勤管理科助理胡振涛陪同。你单位已办理环评手续《关于同意对南昌市第五医院等5个环保违法违规项目进行备案的批复》(青政办字(2016)17号),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52360100739155828R002Q)中唯一法定污水排放口编号为DW001,该排口位于医院的东北角处、普外科住院部后。对你单位采样监测期间,你单位正常营业,医疗废水正常排放,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2023年7月5日,我局青云谱大队收到《监测报告》,7月7日告知你单位结果,监测报告(赣环监字(2023)第NC-ZF394号)显示,采样点位是《排污许可证》编号为DW001的污水排放口,三次pH监测结果分别为3.9、5.0、6.0,pH结果为3.9-6.0,pH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排污许可限值要求,pH排放标准限值为6-9。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pH属于二类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在线监控省平台(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及国发平台(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历史数据,你单位2023年6月14日废水流量为96.251吨。
2023年7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3〕青云谱002号),要求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环评手续《关于同意对南昌市第五医院等5个环保违法违规项目进行备案的批复》(青政办字(2016)17号)、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赣环监字(2023)第NC-ZF394号)、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采样监测人员证书(《关于批准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敖磊等451人次持证上岗考核合格的通知》)、在线监控省平台(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及国发平台(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中2023年6月14废水流量截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2023年10月20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5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2023年12月1日,我局召开行政处罚案审会议,要求对你单位排放废水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再次核实。2023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就涉案医疗废水监测报告的有效性向江西省南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发送《关于提供<监测报告>(赣环监字(2023)第NC-ZF394号)相关监测佐证材料的函》,监测中心出具《<关于提供<监测报告>(赣环监字(2023)第NC-ZF394号)相关监测佐证材料的函>的回复》,报告合法有效。
2024年1月2日,我局再次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案审会会议决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第八章排污许可管理,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二)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中处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污染物种类为二类污染物,日废水排放量不满100吨,超标幅度2倍以上不满3倍(2≤处罚幅度(A)<50万”的规定。你单位pH值3.9在2-4区间内。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0.1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