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4〕32号
当事人:南昌新建广越医院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街道长征东路49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5Y8QH9U
2024年3月18日9时许,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新建大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办公室主任的见证下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你单位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街道长征东路4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5Y8QH9U,经营范围:预防保健科、急诊医学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口腔科、中医科、医学检验科等。住院部共有床位68张。你单位于2023年5月1日租用长堎镇试验农场的房屋,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已投入运营。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及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024年4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4〕新建002号),责令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2024年6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4〕2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于6月13日将告知书直接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细化为:报告表已投入使用处罚幅度(A)/%:3≤A≤4。
鉴于你单位有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积极整改违法行为,拟决定按照你单位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3%(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为200万元)进行处罚。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