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4〕33号
当事人:南昌明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62CL486
地址(住址):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一路181号
2024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总务科长的见证下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于2017年6月22日成立,2018年8月底开始营业,2019年8月完成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目前你单位有100张住院床位,设置门诊、影像中心等,已办理了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执法人员现场勘察时,发现你单位共有2台三类射线装置,均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已投入使用。2台三类射线装置位于主楼一楼影像中心处,分别为1台医用CT机(规格型号为uCT530)及1台医用DR机(规格型号为uDR590h)。检查时,两台射线装置均在使用。据查,2018年5月你单位从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医用DR机(规格型号为uDR590h)和医用CT机(规格型号为uCT530),2018年10月办理了现场竣工验收,医用DR机于2018年10月投入使用,医用CT机于2018年11月投入使用。院方提供了设备的使用清单,收费记录显示,两台三类射线装置总共收费5.8553万元。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射线装置设备购买合同及使用清单、现场检查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截图、CT机和DR机使用收费明细表、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2024年4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4〕高005号),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30日内补办辐射安全许可证。你单位已于2024年5月9日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申报许可证。
2024年6月2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4〕28号),于6月25日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一项“无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违法所得(a)/万:3≤a<10;处罚幅度(A):7万≤A≤10万”的规定,违法行为影响持续时间较长。鉴于你单位配合调查核查工作,如实说明有关违法事实,且于2024年5月9日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已申报办理许可证,建议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5.8553万元,合计12.8553万元。
因此,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5.8553万元,合计12.855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7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行罚〔2024〕34号
当事人:南昌市膏灰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68698763E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樵舍镇环湖村
2024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总经理的见证下,对你单位堆放固体废物场地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4年1月,你单位接收江西远达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脱硫石膏1441.31吨,其中1000.29吨运至高安市巨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处置,剩余的441.02吨擅自露天堆放在经开区樵舍林场门口旁一处空地上,堆放面积约为300-400平方米,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了固体废物扬散和流失,现场有雨水冲刷、淋溶的痕迹。根据你单位与江西远达环保有限公司和高安市巨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脱硫石膏处置三方协议》,你单位收取费用12.25元/吨。就涉案的441.02吨脱硫石膏,你单位的所得为:441.02吨×12.25元=5402.5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法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环评的批复、排污许可证、《石膏销售合同》、《脱硫石膏处置三方协议》、台账、转账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4年3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4〕经开006号),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
自3月31日起,你单位将脱硫石膏运至赣江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处置,共计425.71吨,现场目前已无脱硫石膏,堆放场地已清理完毕并进行平整。经调查,你单位以每吨3元的运输费用支付给***个人,与赣江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产生费用,故处置费用为:425.71吨×3元=1277.13元人民币。
2024年5月3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4〕2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于2024年6月5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的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项细化“涉及处置量(a)/吨:200≤a<500;裁量标准(万元):所需处置费用2倍的罚款。备注: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20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02.5元,共计人民币20540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