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简称ODS,通常指氯氟碳化合物、哈龙等物质,被释放到大气中后,受到紫外线的照射,分解出 Cl· 自由基,并很快地与臭氧进行连锁反应,使臭氧层被破坏。常见例如空调制冷剂、用于灭火系统的灭火剂、生产泡沫的发泡剂等。
问题一:消耗臭氧层物质有哪些种类?哪些应当备案?哪些不用备案?
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根据国家规定分为3个类别,分别是明令禁止使用的ODS物质、可以使用但需要备案的ODS物质、不需备案的环保型物质,具体名单如下:
(1)明令禁止使用的ODS物质
禁止使用的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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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氟化碳类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简称CFC) |
R11、R12、R113、R114、R115、R13、R111、R112、R211—R217 |
哈龙类灭火剂 |
哈龙1211、1301、2402 |
清洗剂、溶剂类 |
四氯化碳、**C2H3CL3 |
(2)可以使用,但应备案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工商制冷、家用制冷设备使用的含氢氯氟烃制冷剂,例如常见的R22制冷剂应在管理部门备案,其它需要备案的制冷剂、灭火剂、发泡剂、清洗剂等详细名单如下。
需要备案的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清洗剂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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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氢氯氟烃类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简称HCFC) |
R21、R22、R31 R121、R124、R131-R133、R134a、R141、R141b、R142、R142b、R151 R221-226、 R231-R235、R241-R244、R251-R253、R261、R262、R271 |
(3)无需备案的物质。使用环保型制冷剂无需备案,例如R410、R290,以及其它不在备案名单中的化学物质。
问题二:使用单位应该怎样备案?
(1)从事制冷设备或灭火系统维修、保养、报废处理的经营单位在县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各类工商空调、家用和车用空调的维修和保养经营单位,若有使用应当备案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可扫码下载“备案表和年度报告”2张表格,填写并由法人代表签字后,将纸质材料递交到所在县区生态环境局。备案材料可现场递交、可邮寄,本次备案于2021年9月1日结束,逾期不予受理。
下载地址:制冷设备或灭火系统维修、保养、报废处理类经营单位备案资料 -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nc.gov.cn)
具体企业范围有:1.销售企业:年经销量在1000吨以下单位。2.生产企业: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下的制造型企业,主要指制造空调等制冷设备、制造发泡材料、使用清洗剂的企业。3.废弃处理类企业:专门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机动车拆解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备案流程:下载并填写表格(网址如下),递交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可邮寄材料,也可现场递交。地址: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 1131号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 邮编330039,联系人及电话:卢敏0791-86861987。
问题三: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不备案会有什么影响?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2)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3)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4)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