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景
《噪声法》于2022年6月5日开始施行,充分考虑了全国各地尤其是市县两级在地方法规、部门分工、历史惯例等方面不完全统一的因素,有13个条款使用了“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等用语,1个条款模糊使用了“监督管理部门”的用语,共14个条款需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噪声法》施行后,市政府高度重视,2022年7月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组织学习了《噪声法》,会议强调,要确保责任落实,依据法律规定逐条对照,切实发挥法律制度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市领导明确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噪声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并多次进行批示调度。
二、起草经过
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7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本着有利于《噪声法》在我市落地实施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14个需地方政府进一步明确的条款中的9个条款进行了分工(其余5项我市已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其中7个条款均为第八章法律责任中涉及行政处罚条款。
我局于2022年8月、9月两次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了两次面对面协商。2023年6月第18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了《分工方案》,会议确定:由市生态环境局充分征求相关单位建议,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修改完善,履行相关审签程序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2023年8月召开噪声职责分工会商研讨会,对分工方案逐条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结合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建局反馈意见,对争议条款进行了明确。根据2023年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精神及噪声职责分工会商研讨会会议精神,我局对各部门开展了第三、第四轮意见征求,共收到17条修改意见,10条予以采纳,7条不予采纳(均为县政府修改意见),在市政府的多次指导及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就《分工方案》达成一致。
三、主要内容
噪声污染防治,既是关乎家长里短和左邻右舍的小事,更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是一道政府治理必答题。本《分工方案》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依法、科学、精准治污,结合我市已颁布的《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涉及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分工文件,对《噪声法》中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等9项条款进行了细化的职责分工,对无需明确条款进行了说明补充,界定了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