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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汤小强同志辞职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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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报来《关于请求批准汤小强同志辞职的请示》收悉,根据《关于转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经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洪人社发﹝2014﹞319号)精神,汤小强同志在停职期满3个月内提出辞职申请,符合相关规定。5月23日,经我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汤小强同志辞职。请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中共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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