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需要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1)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
(2)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
(3)依法赔偿劳务人员损失所需的费用;
(4)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