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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申请审批须知与办事程序
来源: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4-05-24  访问量:  

为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统一管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做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查审批工作,特制定本办事程序。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2014年12月3日印发)。

4.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59号,2009年6月5日起施行)。

6.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统字202178,2021年11月29日印发)。

二、纳入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部门

政府各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以及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市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行业协会,上述单位在我市开展统计调查活动的,应预先报市统计局审查批准。

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部门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履行本部门职责,在我市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包括通过调查表格、问卷、行政记录、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活动,应预先制定相应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已批准执行的国家统计局调查项目、国家部委(局)调查项目、省、市统计局及相关部门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为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部门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分为新增统计调查项目和修订统计调查项目。新增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家部委(局)和我省、市均未开展的新建的统计调查项目。修订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对由本级制定经市统计局批准项目的修订完善、期满后申请继续执行,或对由国家部委(局)制定且经国家统计局批准项目、或省直部门制定且经省统计局批准项目的调整补充。

四、申请审批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审批项目的部门公函;

2.申请审批项目的申请书。新增类统计调查项目填写《南昌市部门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南昌市统计局制定),修订类统计调查项目填写《南昌市部门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南昌市统计局制定);

3.设计规范的统计调查制度(完整的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封面、扉页、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和指标间逻辑关系、指标解释、附录等,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包括抽样方案。格式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外网公开的制度或省统计局编印的制度);

4.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内容;

5.统计调查项目试点报告(重大重要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提供);

6.牵头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

7.部门针对统计工作出台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

其中,申请审批项目的申请书的电子模板,可从南昌市统计局门户网站下载,下载路径:政务公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表格下载。

五、受理审批程序

1.统计调查项目申报部门按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审批材料2份,1份送市统计局办公室,1份送市统计局法规与设计管理科(材料不规范或者不完整的,直接退回,要求补充完善);

2.市统计局内部进行公文流转,按局领导签批意见,市统计局法规与设计管理科受理,并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初审(如需修改,退回修改完善);

3.市统计局法规与设计管理科会商相关专业科(室),进一步审查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如需修改,退回修改完善);

4.市统计局法规与设计管理科复审;

5.市统计局分管局领导审查把关,必要时由市统计局主要领导审查把关;

6.市统计局法规与设计管理科拟定书面的批复意见,并以市统计局的名义函复申报单位。批复意见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

7.申报单位收到复函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已审批项目,确需延期完成的,须及时向市统计局来函书面说明情况。

8.市统计局对已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的执行情况跟踪监督。

六、审批时限

市统计局收到统计调查项目申请单位公文及完整规范的相关资料后,在20日内做出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统计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其中,申请单位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受理单位:市统计局法规与设计管理科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办公地址:红谷大厦A座16楼1615室市统计局法规与设计管理科

电话兼传真:0791-83883915

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厦A座16楼1615室市统计局法规与设计管理科。

邮编:330038

附件:部门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内容的模板、范例

部门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内容的模板、范例

XX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统计制度)主要内容(模板)

一、调查目的

包括制定本制度(方案)的目的、意义等内容。

二、调查内容

  包括本制度涉及的主要调查方面及主要调查指标等内容。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调查对象指接受调查的各类单位的总称,调查范围一般指全省(区、市)或特定行政区域。

四、调查方法

包括调查采用的全面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方法。从现有统计调查中收集数据或只有综合要求的制度,请对收集数据方法予以简要说明。

五、组织方式

包括本制度组织实施单位,由谁负责收集整理数据,数据采用什么方式上报等内容。

六、数据发布

包括调查结果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以什么方式公布,如年鉴、报告、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的方式。不公布结果的,请予以简要说明。

范例一   住房公积金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内容

一、调查目的

为了解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情况,为各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制定政策和进行监管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住房公积金统计调查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政策情况、业务运行状况、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和费用支出等。

三、调查范围和对象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设区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区城市指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方法。

五、调查组织方式

本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统一组织,各级填报单位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统计信息系统报送。

六、数据发布

本制度收集、汇总的数据中,每年5月底前,建金3-4表数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布。其余数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内部管理使用。

范例二     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内容

一、调查目的

为了解我国物流活动的规模、结构和发展水平,及时反映我国物流运行状况,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有关物流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加强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指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基层调查表分物流企业经营情况表和企业物流状况表两种。其中,物流企业经营情况表主要调查物流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企业物流状况表主要调查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以下同)企业采购、销售、回收、废弃而发生的物流业务与成本情况。

三、调查范围和对象

本制度基层调查表调查范围为从事工业、批发和零售业等货物生产、流通的各种经济类型的法人企业,以及物流业各种经济类型的法人企业。从事社会物流服务活动涉及的相关行业,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重点调查与测算相结合的方法。

1.基层调查表调查方法采用重点调查。针对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个行业、每个产品选择2-3家重点企业,主要调查采购、销售、回收、废弃的物流与成本情况。针对物流企业,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个物流相关行业选择2-3家重点企业,主要调查物流业务经营情况及运营状况。

2.综合测算表采用测算的方法,费用(收入)指标由对应的物流业务规模与对应的物流费用(收入)率相乘所得。物流业务规模数据根据相关统计取得,主要取自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海关统计等统计公报或年鉴资料。物流费用(收入)率根据企业物流调查资料加工取得。

测算方法是:

社会物流总费用=运输费用+保管费用+管理费用

运输费用=∑货运周转量×货物平均运价

保管费用=∑社会物流总额×物流保管费用率

管理费用=社会物流总额×物流管理费用率

五、调查组织方式

本制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制定并组织实施,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报表的布置、收集和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流统计工作牵头部门按照本制度要求,开展所辖区域的物流统计工作,并将各地物流统计及重点企业调查资料,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信息中心)。

六、数据发布

物流运行情况通报根据调查频率,按月度、年度发布。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www.ndrc.gov.cn)、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官方网站(www.chinawuliu.com.cn)、中国物流信息中心官方网站(www.clic.org.cn)等网站或其他统计资料等形式对公众发布。本制度获取的数据可与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共享。按照协定方式共享,在最终审定数据十个工作日后可以共享,共享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共享责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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