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行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特制定南昌市统计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如下:
一、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二)本局各部门、县区(开发区、新区)统计机构不依法履职或履职不当所产生的行政争议;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统计行政管理有直接或者间接关联的其他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统计局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四)注重效果原则。行政调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五)积极主动原则。对职权管辖范围内出现的纠纷,应积极主动进行行政调解。
三、行政调解的程序。
根据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行政调解工作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局行政调解办公室(以下简称局行调室)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二)受理。局行调室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复议案件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积极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纠纷。
(三)调查。局行调室应当根据双方的争议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同时积极运用宣传政策法规、说服教育、协调疏导等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复议听证等时机,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促进当事人自行和解。
(四)调解。局行调室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消除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并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由调解办公室和各方当事人分别保留一份。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局行调室应当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行政调解应当自受理调解事项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遇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