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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来源:市水利局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6-07   访问量:
南昌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违法行为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罚没金额(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1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邓晓辉餐饮店 92360108MACW5UEKXJ 根据接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举报,经调查核实,位于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姑路西侧冠山管理处南边1栋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邓晓辉餐饮店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用于餐饮店经营用水,挣取利润。本机关于2024年5月20日对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邓晓辉餐饮店(经开区传统菜农庄)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邓晓辉餐饮店于2023年11月20日至2024年5月10日,位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姑路西侧冠山管理处南边1栋使用潜水泵在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取用地下水用于餐饮店经营,谋取利益。 罚款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20000 2024/06/07 洪水监源罚决字〔2024〕2号 本机关认为对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邓晓辉餐饮店(经开区传统菜农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之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二份)、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证明。证明你餐饮店存在非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日最大取水能力36立方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要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一款:“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取水,或者超出取水许可期限,或者擅自扩大取水量,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的其他条件取水,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日最大取地表水能力不足五千立方米的,或者日最大取地下水能力不足五百立方米的,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邓晓辉餐饮店(经开区传统菜)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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