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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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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水利监管水平,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要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创新水利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现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坚持“法规制度定规矩、监督执法作保障”的工作思路,以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立法、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为重点,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着力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南昌良好的水生态环境,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目标

依据《南昌市行政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水利领域相关行政职权,规范水利领域执法检查行为,实现执法检查全覆盖、执法人员全员参与,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性检查相结合,实施水行政监督检查。

(一)通过实施行政检查,落实河道采砂年度开采计划,控制实施河道采砂总量,强化采区现场监督管理,落实“五定”要求作业,确保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有效。

(二)通过对在建水利工程实施行政检查,消除在建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等隐患,及时督导项目建设单位整改,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安全。

(三)通过实施行政检查,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项目范围内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城市水土保持设施,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为构建和谐南昌做出积极贡献。

(四)通过实施行政检查,确保水资源统一规划,科学配置、合理利用,发挥水资源经济效益。通过水资源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加快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进程。

三、检查内容

落实“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形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河道采砂管理、在建水利工程监督、水土保持监督、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管理各项安排抽查,并及时公示抽查情况和结果,确保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河道采砂管理检查

1.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河道采砂业主。

2.检查事项

河道采砂许可落实及开采情况;采砂船舶(机具)的管理情况;河道沿线砂场的审批及核签《江西省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随采随运规定落实情况;采区现场监督管理情况。

3.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4.检查时间

1-12月份对全市范围内的堤防、涉河建设及采运砂情况进行检查,抽查比例10%。

()在建水利工程监督检查

1.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涉河建设单位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检查事项

防洪排涝、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后落实情况等水利工程在建项目合同履约、建设实施、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

3.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检查时间

1-12月份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抽查比例10%。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1.检查范围和对象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赣江新区的工程建设单位

2.检查事项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落实情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水流域综合治理及生态修复建设情况。

3.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

4.检查时间

1-12月份对各县(区)水土保持工作及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赣江新区等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检查,抽查比例3%。。

()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管理检查

1.检查范围和对象

(1)全市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用水户。

(2)全市范围内非居民计划用水重点大户。

2.检查事项

取水户计量设施安装运行、用水计划、节约用水、超计划加价水费等。

3.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江西省节约用水办法》《南昌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4.检查时间

(1)1-12月份对各县区水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2)1-12月份对非居民计划用水重点大户进行节约用水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抽查比例10%。

、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被抽查单位应履行法定义务,配合检查工作,按要求认真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消极对抗、弄虚作假,违者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各监督检查组成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有关要求,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精神开展检查工作,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监督检查结束后,水政监督检查组应将检查结果现场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对每次的行政检查情况要及时填写执法检查单,并把检查结果报局政策法规科,及时录入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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