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对《南昌市文化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1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免罚清单事项共计21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属首次违反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2.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首次被发现的;
4.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
5.音像制品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6.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7.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备案的;
9.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备案的;
10.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的;
11.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12.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13.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14.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标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的;
15.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16.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17.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18.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的;
19.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20.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未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的;
21.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