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信用修复一件事指引
一、事项名称
信用修复一件事
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涉及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山湖海关、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三、修复条件
(一)行政处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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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信用修复事项 |
修复条件 |
1 |
行政处罚信息 |
提前中止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意愿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
2 |
行政处罚信息 (市场监管领域) |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
(二)异常名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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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信用修复事项 |
修复条件 |
1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五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
(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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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信用修复事项 |
修复条件 |
1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七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
2 |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 |
当事人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出修复申请 |
3 |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根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被列入对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提前移出申请: (一)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三)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
4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
(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二)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
5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 6 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 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
6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
7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1)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2)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 (3)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
8 |
海关失信企业 |
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因存在“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的”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1年的 2.因存在“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以下简称“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非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6个月的 3.因存在“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3个月的 |
9 |
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慈善捐赠领域) |
社会组织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信用修复: 1.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2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 2.因下列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2年的: ①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②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③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④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⑤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⑥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3.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后完成注销登记 4.完成注销登记 |
10 |
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
《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对通过履行相关义务可以糾正失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失信当事人被列入农资领域黑名单期限届满3年的自动退出,相关信息作为信用档案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1 |
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 |
根据《文化和旅游信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 (一)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 (二)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不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标准的 (三)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的 (四)其他应当主动修复的情形 根据《文化和旅游信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
四、申请材料
(一)行政处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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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信用修复事项 |
申请材料 |
1 |
行政处罚信息 |
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 材料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表》;或者其他可证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完全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等)。 材料三:《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承诺书》 |
2 |
行政处罚信息(市场监管领域) |
材料一:《市场主体失信信用记录修复申请表》 材料二:《信用修复承诺书》 材料三:缴纳罚款凭证等其它佐证材料 |
(二)异常名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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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信用修复事项 |
申请材料 |
1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
材料(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材料(二)《承诺书》 材料(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
(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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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信用修复事项 |
申请材料 |
1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材料(二)守信承诺书 材料(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材料(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2 |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 |
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材料二:《信用修复承诺书》 |
3 |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材料(一):申请书; 材料(二):《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被列入对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提前移出申请: (一)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三)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
4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
材料一:《申请表》、《承诺书》、《税法遵从情况证明》。材料二:《其他材料》,不同的提前停止公布类型提供不同的材料 |
5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交信用修复 申请书,包括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整改到位证明材料及统 计守信承诺等内容 |
6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1)申请书 (2)相关佐证材料 |
7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1)提前移出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书 (2)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证据 (3)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书 |
8 |
海关失信企业 |
1.因存在“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1年的,或因存在“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以下简称“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非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6个月的 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书》(海关总署2021年第86号公告下载) 材料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材料三:行政处罚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2.因存在“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的”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1年的 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书》(海关总署2021年第86号公告下载) 材料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材料三:行政处罚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材料四:配合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3.因存在“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3个月的 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书》(海关总署2021年第86号公告下载) 材料二:相关税款缴纳完毕的证明材料。 4.因存在“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3个月的。 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书》(海关总署2021年第86号公告下载) 材料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材料三:行政处罚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材料四:配合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
9 |
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慈善捐赠领域) |
1.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申请表 2.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的报告 |
10 |
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
(1)申请书 (2)《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的履行义务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 |
11 |
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 |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培训记录 (3)纠正失信行为等有关材料 |
五、申请窗口
(一)行政处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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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信用修复事项 |
申请窗口(渠道) |
1 |
行政处罚信息 |
统一在“信用中国”网站申请,具体流程参照“信用中国网站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yxf/lczy/),仅在“信用南昌”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信用南昌”网站受理修复申请,具体流程参照“信用南昌”网站修复流程 |
2 |
行政处罚信息 (市场监管领域) |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https://gsxt.amr.jiangxi.gov.cn/),进入企业专属页面,点击右侧“信用修复”按钮 |
(二)异常名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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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信用修复事项 |
申请窗口(渠道) |
1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
“江西省政务服务网”-“江西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http://fw.amr.jiangxi.gov.cn/wsdjindex.html)点击“业务导航”的“异常名录移出”按钮 |
(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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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信用修复事项 |
申请窗口(渠道) |
1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江西省政务服务网”-“江西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http://fw.amr.jiangxi.gov.cn/wsdjindex.html),点击“业务导航”的“严重违法失信移出”按钮 |
2 |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 |
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路路政科,联系电话:86856309 |
3 |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信用主体通过浏览江西省应急管理厅网站信用修复专栏,查找作出列入决定单位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向作出决定的单位申请信用修复 |
4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
由认定名单的承办稽查局受理 |
5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
交纸质材料至南昌市统计局法规科(市政府大楼北楼 2073 室),联系电话 83883915 |
6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认定名单的相关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执行事务中心窗口 |
7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南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北大道369号人社大厦,联系电话:83810308) |
8 |
海关失信企业 |
综保区外企业在青山湖海关报关大厅申请,综保区内企业在赣江新区海关报关大厅申请 |
9 |
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慈善捐赠领域) |
市民政局审批服务科(市民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791-83987550 |
10 |
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
由南昌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综合科受理审核 |
11 |
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 |
失信主体在线下向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认定单位信用管理人员进行受理,并在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操作。 |
六、办理时限
(一)行政处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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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信用修复事项 |
办理时限 |
1 |
行政处罚信息 |
1个工作日内受理,材料无误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办结。 |
2 |
行政处罚信息 (市场监管领域) |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不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二)异常名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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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信用修复事项 |
办理时限 |
1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三)(四)项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
(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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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信用修复事项 |
办理时限 |
1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不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2 |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 |
认定部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根据核查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通知书》(附件3),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同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并抄送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根据《信用修复通知书》处理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信用交通”和“信用中国”网站上该名单的公布信息,并将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承诺书》在“信用交通”网站进行公示。 |
3 |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应急管理部门自受理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制作决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送达被列入对象;不予提前移出的,应当说明理由 |
4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
2个工作日受理,作出受理通知书10个工作日审理,15个工作日做出提前撤出决定,呈报市局局长和省局审批 |
5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
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作 出决定 |
6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5个工作日审查,符合删除条件的,5个工作日提交系统审批 |
7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收到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制作决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交付或者送达用人单位。不予提前移出的,应当说明理由 |
8 |
海关失信企业 |
经审核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 |
9 |
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慈善捐赠领域) |
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10 |
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
2个工作日受理,15个工作日作出提前撤出决定,呈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
11 |
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 |
1.受理。认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核查。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约谈或者指导 3.决定。认定部门应当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4.修复。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失信主体的相关管理措施 |
七、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