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市场监管>行政执法
2024/06/28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发布日期: 2024-06-30   访问量:
序号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2] 行政相对人类别 [3]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人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4] 违法行为类型 [5] 违法事实 [6] 处罚依据 [7] 处罚类别 [8] 处罚内容 [9] 罚款金额(万元) [1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11]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12] 处罚决定日期 [13] 处罚有效期 [14] 公示截止期 [15] 处罚机关 [16]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7] 数据来源单位 [18]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9] 备注 [2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1] 工商注册号 [22] 组织机构代码 [23] 税务登记号 [24] 事业单位证书号 [25]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26] 法定代表人 [27]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28]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29] 证件类型 [30] 证件号码 [31]
1 江西正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60106MA7DJ64D3G 车三保 身份证 360***********3158 (洪)文综罚字【2024】43号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自行复制了纸质版《正唐教育大学语文专业课教材》5本、《正唐教育冲刺升本教育学练习册》80本,并向线下课学生附送;同时将权利人作品《江西省专升本必刷2000题·信息技术》、《江西省专升本必刷2000题·教育学及教学设计》、《江西省专升本必刷2000题·政治》自行复制扫描成pdf格式发往不同的学生微信群。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5类作品(含3类电子作品)共计85本,其中发行69本,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3类电子作品,违法经营额799元,违法所得799元,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警告;罚款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99元,没收侵权复制品9本,并处人民币51000元罚款 5.1 0.0799 2024/06/28 2099/12/31 2027/06/28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11360100343174360P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11360100343174360P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