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一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和文化强省建设的需要。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到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的远景目标,并强调在“十四五”时期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推动文化发展、建设文化强国,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不断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切实把公共文化服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着力增强人民文化获得感、幸福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出台了《关于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切实增强投入力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区域发展不均衡、基层资源整合利用不足、文化服务效能不高、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等问题依然存在,与文化强省建设要求仍有差距。因此,及时制定一部符合省情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文化强省建设,十分重要和紧迫。
二是完善我省地方性法规体系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的出台,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文化领域的重要实践,是我国文化领域一部基础性法律,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法律依据。但是,一方面,《保障法》中有些规定比较原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补充细化。另一方面,就我省而言,文化领域地方立法和法规实施方面,缺少一步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基础性法规,而《江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条例》)的制定出台,正当其时,有力地填补了我省在这个领域的空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需要。
公共文化服务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在制定《保障条例》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始终坚持文化发展为了人民、文化发展依靠人民、文化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工作原则。《保障条例》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努力推动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条例》出台的过程
2020年,我省启动了《条例》制定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组建起草专班并先后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联合工作组赴萍乡、赣州等8设区市及云南、广西、安徽、天津、陕西、甘肃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条例》的起草、调研、修改工作。在此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听取了由我厅代省政府起草的《关于我省公共文化事业发展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情况的报告》。2021年4月至7月,《条例》先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2021年7月28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分为七章,依次为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社会力量参与、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五十七条。基本架构与上位法差不多,区别在于一是将“社会力量参与”单设一章,二是将保障措施修改为“保障与监督”。
(一)明确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体制机制。
第一章总则,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坚持党对公共文化事业的全面领导地位和省负总责、市县乡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抓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责任务,强调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总目标。
一是《条例》第五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进行了细化和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
(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的体系建设,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等工作,指导和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七)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与之对应的是上位法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两者相比,我们更加厘清了各有关部门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领域的职责。
二是条例第九条 。我们的写法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整合,创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互联互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与新时代文明实践融合发展,发挥公共文化设施在资源、服务、组织体系等方面的优势,开展文明实践活动。
与之对应的上位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三是条例第十条。
丰富的红色资源是我省最重要的文化资源之一,为了切实传承好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针对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方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和整体规划,并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体系,传承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完善红色文化创新、传播体系,加强红色文化品牌建设”。
(二)明确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体系。
《条例》从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四章社会力量参与等三个章节作出具体规定,从法律制度层面,明确了我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是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中的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规定,建设、配备下列公共文化设施:(一)省、设区的市应当配备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科技中心)……在行政村(社区)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配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及体育健身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行政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村史馆、村广播室以及养老服务、青少年活动、科普活动设施等资源整合,提高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二是《条例》第十八条。主要是为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用地不被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上位法第十六条只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没有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调整建设用地的重新确定用地的期限。
而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其重新确定建设用地“不超过三个月时限”。
三是条例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并应当符合国家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确保免费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不间断。
四是条例第二十条对上位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进行了具体细化。一是将上位法中“有关规定、标准”细化为“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二是增加第三款,即“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内容,主要是考虑到必须确保相关建设单位在新、改、扩建居民住宅区时为群众配套相应的公共文化设施。三是增加第四款,即“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区依法应当配备公共文化设施而未配备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备设施并完善功能。”。主要是考虑到,因历史欠账等原因,某些老旧居民住宅区未配备必要的公共文化设施,为保障居民享受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务,本条规定当地政府应当采取如租赁、腾挪现有用房等多种方式,为群众补充配备公共文化设施。
五是新增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以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级总馆建设,实现总分馆图书资源的通借通还、数字服务的共享、文化活动的联动和人员的统一培训。
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群众文化活动空间、阅读空间等新型公共文化设施纳入总分馆制体系。”
六是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中的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适时调整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具体实施标准。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具体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公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公众文化需求征询,并将公众文化需求、意见建议作为制定和调整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具体实施标准和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的依据。”
七是条例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设施推行错时、延时开放,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延时开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支付工资报酬或者给予补休”
八是条例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免费或者收费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开放时间等服务信息。”
九是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整合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资源,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网络服务共建共享。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应当与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对接,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信息共享平台、分布式数字资源库,利用数字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慧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美术馆和智慧广电等项目建设,在公共文化服务场所优先部署智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引导和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推动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十是条例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旅游在设施功能、公共服务等方面融合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游客服务中心、旅游景区、酒店、旅馆、民宿配备适宜的公共文化设施;鼓励依托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等文化资源,发展研学旅行、展演旅行等新型文化旅游业态;推动有条件的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国家A级景区的创建和申报。”
十一是新增条例第三十七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其管理单位可以采取委托、授权、合作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或者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激励。”
十二是条例“第四章社会力量参与”的第四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民间文化团体、街头艺人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引导各类群众文化活动健康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文化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为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的民间文化团体和街头艺人提供排练场地、业务指导、艺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
十三是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模式,探索推进公共文化设施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采取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运营。”
(三)明确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要素保障。
《条例》从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等两个章节,对投入保障、人才队伍保障、制度保障等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推动人、财、制度等关键要素供给有力有效,确保人民群众享有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公共文化服务。
一是条例“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的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保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与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
省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助革命老区、脱贫地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二是条例第四十七条
“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补助标准。”
三是条例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职工俱乐部、职工服务中心)、广播电视台站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以及所服务的人口规模,配备公共文化服务专业人员。
乡镇(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业人员,确保正常开放和运行。专业人员的招聘、调整,应当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村(社区)配备人员,负责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
四是条例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监督,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报告,检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情况。”
五是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
第五十五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破坏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扰乱公共文化服务秩序的行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四、“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规划的大体内容
“十四五”时期,我省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文化强省建设目标,以走在中部地区前列的一流标准、敢为人先的拼劲闯劲和真抓实干的务实作风,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区域均衡、人群均等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一是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今年年底前完成抚州市文化馆、萍乡市文化馆、鹰潭市文化馆、赣州市文化馆及图书馆等新馆建设。到“十四五”期末,实现每万人拥有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由2020年的120平方米,增长到140平方米;每万人拥有群众文化设施建筑面积由267平米增长到300平方米。采取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全省建设不少于100家融合新型服务业态的“城市书房”“文化驿站”。基本形成主城区和中心镇15分钟、一般村镇20分钟的公共文化服务圈。
二是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推动设区市以上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按需错时开放、延时开放、开展夜间服务。全面实施县级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度,并将符合条件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纳入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体系。
三是提升城乡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推动国家一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拓展阵地服务功能,面向不同群体开展阅读分享、小型公益演出、美育课堂、手工艺作坊等体验式、互动式、沉浸式的特色文化服务。
四是加快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以省图书馆、省文化馆为引领,实现50%以上设区市图书馆、文化馆和20%以上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具备智能化服务能力。初步建立覆盖全省的智慧图书馆体系和数字文化馆体系。
相关文件: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规划》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