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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9-18   访问量: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激发市场 主体守信意愿,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 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精

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主  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后,按照一定条件,经规 定程序获准撒销失信记录、重建信用的过程。失信市场主体和自

然人信用修复后能够正常参与经济社会活动。

第三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 指导全市信用修复工作,协调解决和监督信用修复管理中的重大 事项。失信认定单位(主管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按照法 定职责和权限对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进行认定。对可通过履

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失信主体,失信认定

单位应明确其整改要求和期限,并向社会公示。市信用中心负责

信用修复具体工作,并依据流程对修复材料进行初审。

第四条信用修复应当遵循国家、省、市逐级协同修复原则实

施。


第二章信用修复限制及标准

第五条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信息 划分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

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一)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指性质较轻、情 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且 行政处罚信息未被列入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

处罚信息,原则上明确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对性质恶劣、 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主要包括, 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 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 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 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 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 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 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经行政

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

一是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

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


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 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 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 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 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

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六条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 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将按最长公示期

限(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第三章信用修复流程

第七条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包括“信用中国”、“信用 江西”和“信用南昌”等)公示的,行政相对人可现场提交信用修

复申请,也可在“信用中国”网站在线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第八条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流程,

行政相对人可选择向市信用中心提交材料或向失信认定单位提交


材料:

(一)通过市信用中心申请修复的,行政相对人须提交材料一、

材料二、材料三;

(二)通过失信认定单位申请修复的,行政相对人须提交材料一、

材料四;

(三)行政相对人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处罚信息已经满足最短 公示期要求,经市级初审、省级复核、国家审核通过后,在信用

中国网站(含省、市级网站)撤下公示。

(四)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可以信用修复的其他流程。

第九条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流程:

(一)行政相对人须向市信用中心提交材料一、材料二、材料

三/材料四、材料五、材料六;

(二)行政相对人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处罚信息已经满足最  短公示期要求,经市级初审、省级复核、国家审核通过后,在信

用中国网站(含省、市级网站)撤下公示。

第十条信用承诺纳入信用记录,作为失信认定单位实施行业 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于已经作出信用承诺但不能践行承 诺的失信主体,失信认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其失信公示期,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不予信用修复。

第四章 信用修复提醒

第十一条市、县(区)相关部门要加大信用联合奖惩和信用修

复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醒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及时履行相应义


务,告知其失信可能产生的一系列后果。

第十二条失信认定单位应当建立信用修复提醒机制,对具备 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主体,要通过书面、电话、网站公示等形式

告知其及时进行信用修复。

第五章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失信认定单位要认真做好本部门信用修复记录档  案管理工作,将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有关工作文件的原件和

复印件等进行规范存档。

第十四条市信用中心负责信用修复记录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积极推进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失信认定单位及时将

本部门作出的信用修复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平台。

第六章责任监督

第十六条市信用办和失信认定单位可根据需要授权第三方 机构通过开展失信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失信行为核查、信用评估

等方式对失信主体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信用修复协同监管。

第十七条失信主体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 造成修复失当的,将作为失信记录,记录到市信用平台,并在“信

用南昌”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开。

第十八条 失信认定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对违

规开展信用修复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失信认定单位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组织


开展本部门、本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并将修复结果同步推送至市

信用平台。

第二十条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本地区信用信息修复工作,要定期举报信用修复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政府类信用修复培训须为公益性质,不得收取培

训费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本办法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附件1.信用修复材料清单及说明

附件2.材料一

附件3.材料四


附件1

信用修复材料清单及说明

序号

材料名称

描述

材料一

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照

片、扫描件,须填写申请单 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每条行政处罚申请修复时

均须单独出具《信用修复承

诺 书 》

材料二

行政相对人(申请单位)主 要登记证照(原件照片、扫 描件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的复印件)

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

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

登记证书等

材料三

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

材料(原件照片、扫描件或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 件 )

主要包括缴交罚款收据、行 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证  明材料等;处罚类型为警告

的可提供已整改说明

材料四

(新)

由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原 件照片、扫描件,须加盖申 请单位和处罚机关公章)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表》仅用于由原行政处罚机

关出具修复决定时使用,

请准确填写完整并加盖公 章

材料五

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  证明材料(原件照片、扫描 件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

复印件)

可参加由“信用中国”网站

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或全

国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公

益性培训班或第三方信用

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并

取得培训证明

材料六

信用报告(原件照片、扫描

件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 复印件)

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 各省级信用门户网站免费  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概况" (信用报告)或由第三方信 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材料 一

信用修复承诺书

“信用中国”网站:

我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 码后四位:  (证件类型)/(号码后四位),于年月日,被省市(区)   ( 行 政决定机关)处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现我单位申请对该条

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规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修正

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书项下相关义务;

二、 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三、 在信用修复完成后,继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

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 若违背上述承诺内容,自愿接受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按最长公示期 向社会公示, 自愿接受有关违背承诺情况通报和公示,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五、 同意将承诺和践诺信息作为我单位信用记录由“信用中国”网站

归集并合规应用。

单位名称:(盖章)

      


材料四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

申请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联系方式(需

与在线申请经办人一

致 )

申请修复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申请单位对履

行处罚内容规

定的义务及纠

正失信行为、

消除不良影响

进行说明

申请单位名称:( 加 盖 公 章 ) 日 期 :

行政处罚机关 名称

行政处罚机关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行政处罚机关 修复决定

我 单 位 于     年 月 日 对 申 请 单 位 ( 名 称 )

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                      。经我单位结  合处罚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认为,该申请单位违法情节□一般□严重  □特定严重,属于□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 该申请单位已经履行处罚规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向我 单位申请修复,我单位□同意该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最短公示期期 满后撤下公示□不同意信用修复。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加盖公章)

日 期 :

备注

1.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造法失能行为 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 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 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 后,因有展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 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 处罚信息。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焦 息中请信用修复时,需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

2.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 性产品认证等领城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因助赂、进税骗税、悉意逃 废债务、悉意抱欠货款或服务费、悉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 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事标、虚餐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 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集

息;以及法律、法规、舰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附件1.《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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