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及出台目的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事业,促进文化繁荣兴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参照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关于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暂行办法》(赣文旅博字〔2021〕6号)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南昌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
二、主要内容(根据文件确定标题,主要说明政策内容)
《扶持办法》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主要明确本办法的扶持对象;第二部分是馆舍建设,主要是非国有博物馆的用地、馆舍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第三部分是资金扶持,也是本办法的核心内容,重要从运营评估、定级评估、陈列展览等三个方面进行补助,并且明确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即单位申请、部门审核、资金核拨。第四部分是政策服务,主要明确了非国有博物馆可以享有的藏品管理、陈列展览、人才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服务;第五部分是管理与监督,主要是明确了对非国有博物馆的规范性管理。第六部分是附则,主要规定了施行时间。
三、执行标准(执行保障等,可分多点阐述)
(一)免费开放补助。对全年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免费开放补助。年度运营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15万元的补助;年度运营评估结果为“良好”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10万元的补助。年度运营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非国有博物馆数量不超过当年运营评估总数量的30%。
(二)定级评估补助。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参与国家文物局组织的博物馆定级评估,对被评定为国家一级博物馆的,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被评定为国家二级博物馆的,给予15万元的补助;对被评定为国家三级博物馆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10万元的补助。
(三)陈列展览补助。鼓励非国有博物馆策划举办精品展览,对获得“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奖的,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优胜奖的,给予15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全省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奖的,给予10万元的补助。
同一项目获得其他市级财政同类扶持的,本扶持资金不再予以扶持。
四、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非国有博物馆,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 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市、县(区)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非国有博物馆自愿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上年度补助经费申请,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审核。市文物主管部门对非国有博物馆申请资金补助的事项进行审核,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审核,审核费用从当年非国有博物馆扶持项目资金中列支。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资金补助项目,市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当年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拟定资金补助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三)核拨。对经社会公示无异议的资金补助项目,市文物主管部门履行财务程序后向相应的非国有博物馆拨付补助资金。
六、惠民利民举措
1.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与营销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抱团发展,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之间联合举办专题展览,策划社会教育活动。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引进国内外、省内外优秀展览。
3.根据公平、择优原则,鼓励并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开展文化旅游活动。
七、创新举措
本办法主要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扶持对象更加明确,单独指非国有博物馆;二是扶持内容更加具体,主要从运营评估、定级评估、陈列展览等三个方面进行资金补助,不仅明确的扶持内容、而且明确了扶持金额;三是资金使用更加有效,本法明确指出每年对上年度考核非国有博物馆进行考核评估,待年度扶持资金拨付后即可核拨,大大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八、新旧政策差异
九、注意事项
十、后续工作考虑
十一、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 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市、县(区)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