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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湾里管理局工委 湾里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湾里管理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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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湾里管理局工委  湾里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湾里管理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洗药湖管理处,财政办,农业农村与林业办,城投公司

《湾里管理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湾里管理局2022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和中共湾里管理局工委2022年第4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昌市湾里管理局工委

2022126

湾里管理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镇(处)已建成和逐年新建投入运行的集镇和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镇(处)为主、服务外包、部门监管、局级奖补”的原则进行运行维护管理,实现“运维管理规范,设施运行正常,出水达标排放”的目标。

第二章 运行维护职责分工

第四条湾里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农林办、财政办、城投公司等部门对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联合考核。

第五条湾里管理局农林办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配合做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工作。

第六条湾里管理局财政办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奖补资金的安排和拨付,编制运行维护资金年度预算。

第七条湾里城投公司作为业主单位,负责依法依规确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依据考核结果核定运维奖补资金。

第八条各镇(处)负责督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管理科室和落实管理人员,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按照建管结合原则和有关规定对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的运行维护工作开展监督、监管并建立台账。

第九条 各行政村配合镇(处)履行本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新建(改建)农户污水接入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条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职责及要求,建立运行维护管理专业队伍,制定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定期维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定期向镇(处)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职责及要求

第十一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职责: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出现损坏及时报属地备案,由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聘请有专业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修复;

(二)对格栅、调节池等进行清渣、清淤维护;

(三)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四)对人工湿地(氧化塘)植物进行养护,死亡植物及时补植;

(五)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监测频次:处理规模大于50吨/天(含)的每季度自行监测一次;处理规模在5吨(含)-50吨/天(不含)每半年自行监测一次;监测项目: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

(六)健全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内容、运行状况、维护和维修情况。

第十二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窨井与井盖完好,无污水冒溢;

(二)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隔栅池完好,杂物得到及时清理;

(三)水泵、风机运行良好,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等异常;

(四)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裂缝,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污水漫溢,主要设备运行正常,人工湿地(氧化塘)水生植物生长良好;

(五)污水处理设施的绿化带和生态湿地保持生长良好,环境卫生整洁干净;

(六)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十三条 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应当每月向镇(处)报告运行维护情况,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一)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耗电量统计表;

(二)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复印件;

(三)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十四条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应当在污水处理设施显要位置公示运维内容,运维监督电话,运维人员姓名及其联系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积极开展管理信息化应用,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实施远程监控,掌握设施运行状态。

第四章运行维护资金保障

第十六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局、镇(处)两级承担,局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奖补资金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其中:集镇污水处理设施奖补标准为180元/吨处理能力,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奖补标准为2万元/座,人工湿地1万元/座),并单列设备维修更换专项经费60万元,设立财政专户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各镇(处)应当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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