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湾里管理局工委 湾里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湾里管理局土地、房屋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洗药湖管理处,罗亭工业园管委会,管理局各部门,驻局有关单位:
《湾里管理局土地、房屋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湾里管理局2024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和中共湾里管理局工委2024年第6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南昌市湾里管理局工委 |
办公室 |
南昌市湾里管理局 |
|
2024年3月4日 |
湾里管理局土地、房屋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为保障湾里管理局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洪府办字〔2023〕399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示范文本)修改稿的批复》洪府厅字〔2016〕431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洪府办发〔2023〕26号,结合《湾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湾里区房屋、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湾府办发〔2017〕17号)文件,现将湾里管理局土地、房屋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公布如下: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类
1.钢棚:未封闭的130元/㎡,用煤灰砖、铁皮全封的160元/㎡,用砖、铝合金全封并装修的350元/㎡(屋檐高度在2.2M以上)。
2.阳光房:260元/㎡(顶盖需玻璃封闭,四周砖墙或玻璃封闭,结构牢固,前檐高度在2.2M以上)。
3.简易棚:80元/㎡(屋檐高度2M以上,四边石棉瓦围,石棉瓦等挂瓦屋面,木门窗)。
4.厕所(砖木):180元/㎡(屋檐高度2.2M以上,室内水泥地面15㎝厚,石棉瓦等挂瓦屋面,木门窗,水泥内外壁)。
5.砖木杂房:350元/㎡(屋檐高度2.2M以上,石棉瓦等挂瓦屋面,木门窗)。
6.三厢电:3000元/户(2019年前办理开户的,依据开户发票给予补偿,2019年后办理开户的,不予补偿)。
7.院子大门:铁艺大门140元/㎡,不锈钢大门160元/㎡,铝合金大门480元/㎡。
8.屋顶隔热层(琉璃瓦、树脂瓦):按300元/㎡补偿。
(二)地上附属物类
1.化粪池:30元/m³。
2.排水沟:40元/m³。
3.涵管:直径0.3M150元/节,直径0.6M300元/节,直径0.8M340元/节,直径1M500元/节,直径1.2M650元/节,直径1.5M850元/节。
4.砖水池:60元/m³。
5.砖混支柱蓄水池:350元/m³(有进出水管及附属设施)。
6.挖水井(压水井):1800元/口(深度超出5M的,每米增加300元)。
7.机械钻井:12000元/口。
8.水泥地面(含麻石):65元/㎡(厚度10㎝以上,15㎝以下)。
9.围墙:麻石结构120元/㎡,砖结构70元/㎡。
10.挡土墙(麻石护坡):180元/m³。
11.水泥电线杆迁移:1500元/根(包括电线等材料损失及拆建工费)。
12.水泥马路:100元/㎡(混凝土路面厚25㎝,下设15㎝厚土路基,路肩宽25㎝,采用螺纹12㎜钢筋,间距20㎝,双层布置)。
13.沥青路:160元/㎡(沥青路面厚8㎝,下设15㎝厚碎石垫层,灰土路基厚30㎝,上层铺设15㎝厚灰土,下层铺设15㎝厚灰土,路肩宽25㎝)。
14.沙石马路:10元/㎡(泥结碎石路面厚20㎝,下设15㎝厚灰土路基,路肩宽25㎝)。
15.坟墓补偿(棺葬):五年以内坟墓迁移费2000元/棺;五年以上坟墓迁移费1000元/棺。
16.鱼塘:按8000元/亩补偿。
17.养(种)殖大棚:单体大棚20元/㎡,连栋大棚40元/㎡。
18.草莓园:按11700元/亩补偿。
19.莲藕塘:按3600元/亩补偿。
(三)青苗类
1.种植户的成片未收益果树林按每亩6000元/亩补偿,收益果树林按每亩8000元/亩补偿。
2.种植户的成片苗木:胸径10㎝以下的按3000元/亩补偿迁移,胸径10cm-20cm的按6000元/亩补偿迁移,胸径20cm-30cm的按8000元/亩补偿迁移。房前屋后栽种的樟树、桂花树等果树迁移费:胸径5㎝-10㎝30元/棵;10㎝-20㎝50元/棵;20㎝-30㎝150元/棵;30㎝-40㎝300元/棵(新增项目)。(备注:1.胸径是指苗木自地面至1.3m处树干的直径。2.关于亩均合理种植密度,胸径5cm-10㎝以下的每亩一般不超过300棵,胸径10cm-20cm的每亩一般不超过166棵,胸径20cm以上的每亩一般不超过111棵。)
3.种植户的成片葡萄园:未盛果期(1-5月份、11-12月份)葡萄园按6000元/亩补偿,盛果期(6-10月份)葡萄园按15000元/亩补偿。
二、上述未标明具体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由景区与城乡建设办公室(房产服务中心)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本补偿标准所列补偿项目为湾里管理局土地、房屋征收当中的常见类别,确定的补偿标准是重置成本价或迁移费用。实际执行时,若补偿项目与本补偿标准不一致或本补偿标准未包含的项目,可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四、凡在湾里管理局范围内土地、房屋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补偿标准。
五、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测量统计、核算后,一切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均不予补偿。
六、本补偿标准自2024年4月8日起开始执行。本补偿标准执行前已实施的征收项目,仍按原有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