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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里管理局“政民互动”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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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充分发挥“政民互动”平台听民意、解民忧、纳建言、受监督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回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局情况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镇(街、处)、局职能部门和驻局单位应责任到人,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政民互动”网民留言办理、回复等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处理重要来信,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网民留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受理。

(一)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对全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三)对镇(街、处)、局职能部门和驻局单位领导干部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四)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五)反映群众日常工作、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诉求。

(六)重大紧急突发事件、重要社情民意。

(七)需要通过反映的其他相关重要情况和问题。

第四条  网民留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主体不明、内容不具体,无法核实的,应告知其明确主题、内容。

(二)不属于管理权限范围的,应告知其反映途径。

(三)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或具有恶意攻击性的,应告知其已涉嫌违法,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方式反映诉求。

(四)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告知其法定途径。

第五条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原则。

各承办单位要按照留言性质、内容、涉及领域、涉及地域等,对留言进行办理,办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办理网民留言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认真负责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各承办单位对办理情况的回复应准确、高效,实事求是,能联系上留言人的应尽可能当面给留言人回复,并由留言人对办理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切实把矛盾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三)对留言者提出的正当、合法要求,要及时依法、按政策办理,严禁上推下卸、推诿扯皮。对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并将进展情况告知留言人。

(四)对多名群众联合署名反映问题的留言,要认真调查处理,摸清情况,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六)答复意见应文字简明扼要,用语礼貌文明,内容问有所答,表述清晰完整,措辞得当平和。

第六条  网民留言办理、回复流程。

(一)网民留言由办转相关部门、单位或镇(街、处)及时办理。

(二)责任单位收到交办通知之日起,简单咨询类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一般性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处理完毕的问题,应解释说明,可以先形成初步答复意见,待处理完毕后及时回复处理结果对需要紧急处理的信件和异常信件,必须快速高效处理。

(三)责任单位对不属于本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的交办件,应于当日内将交办件退回,并说明退件原因。

第七条  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回复内容由承办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上报,并及时在网上回复办理情况。

第八条  网民对答复意见有疑义时,承办单位应当做出解释说明;对没有政策法律依据的,做好解疑释惑、正面引导工作。

第九条  责任单位对所经办的事项,应和留言人者进行联系沟通,确保办理质量。

第十条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留言人要求保密的诉求事项及来信人的姓名、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扩散可能对来信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类信件转至被检举、控告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传播领导同志对有关信件的批示内容等。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拟办信息、领导批示、办理结果等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对交办件逾期未办结或敷衍塞责、无故拖延、办理回复质量差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因办理不及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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