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充分发挥“政民互动”平台听民意、解民忧、纳建言、受监督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回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局情况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镇(街、处)、局职能部门和驻局单位应责任到人,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政民互动”网民留言办理、回复等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处理重要来信,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网民留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受理。
(一)中央和省、市、局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对全局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三)对镇(街、处)、局职能部门和驻局单位领导干部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四)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五)反映群众日常工作、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诉求。
(六)重大紧急突发事件、重要社情民意。
(七)需要通过反映的其他相关重要情况和问题。
第四条 网民留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主体不明、内容不具体,无法核实的,应告知其明确主题、内容。
(二)不属于管理权限范围的,应告知其反映途径。
(三)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或具有恶意攻击性的,应告知其已涉嫌违法,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方式反映诉求。
(四)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告知其法定途径。
第五条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原则。
各承办单位要按照留言性质、内容、涉及领域、涉及地域等,对留言进行办理,办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办理网民留言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认真负责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各承办单位对办理情况的回复应准确、高效,实事求是,能联系上留言人的应尽可能当面给留言人回复,并由留言人对办理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切实把矛盾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三)对留言者提出的正当、合法要求,要及时依法、按政策办理,严禁上推下卸、推诿扯皮。对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并将进展情况告知留言人。
(四)对多名群众联合署名反映问题的留言,要认真调查处理,摸清情况,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六)答复意见应文字简明扼要,用语礼貌文明,内容问有所答,表述清晰完整,措辞得当平和。
第六条 网民留言办理、回复流程。
(一)网民留言由局办转相关部门、单位或镇(街、处)及时办理。
(二)责任单位收到交办通知之日起,简单咨询类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一般性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处理完毕的问题,应解释说明,可以先形成初步答复意见,待处理完毕后及时回复处理结果;对需要紧急处理的信件和异常信件,必须快速高效处理。
(三)责任单位对不属于本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的交办件,应于当日内将交办件退回,并说明退件原因。
第七条 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回复内容由承办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上报,并及时在网上回复办理情况。
第八条 网民对答复意见有疑义时,承办单位应当做出解释说明;对没有政策法律依据的,做好解疑释惑、正面引导工作。
第九条 责任单位对所经办的事项,应和留言人者进行联系沟通,确保办理质量。
第十条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留言人要求保密的诉求事项及来信人的姓名、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扩散可能对来信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类信件转至被检举、控告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传播领导同志对有关信件的批示内容等。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拟办信息、领导批示、办理结果等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对交办件逾期未办结或敷衍塞责、无故拖延、办理回复质量差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因办理不及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