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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解读】《湾里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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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生态环境损坏赔偿制度改革,持续推进湾里管理局生态环境损坏赔偿工作,切实提高生态环境损坏赔偿案件的启动率、办结率和覆盖率,湾里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湾里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文件草案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2年4月28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和科技部、公安部等11个相关部门共14家单位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2022年12月29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等14个部门出台了《江西省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2023年5月22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等15个部门出台了《南昌市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为抓好国家、省、市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要求的落实,湾里管理局结合上级要求,及时总结本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验,研究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出台目的

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湾里管理局生态环境损坏赔偿工作,切实提高生态环境损坏赔偿案件的启动率、办结率和覆盖率,推动我局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包含四部分内容,分别为总体要求、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和完善工作程序。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主要是明确了《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为完善工作机制。包括管辖制度、工作报送制度、通报与会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督办制度。《实施办法》明确了线索报送相关要求,各成员单位每月20日前和每季度要报送工作情况,每年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将生态环境损坏赔偿工作纳入各成员单位重点工作内容,加大线索排查力度,加大案件办理力度。

第三部分为明确任务分工。明确了各成员单位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职责和责任范围。《实施办法》规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十大线索渠道要求,坚持定期组织筛查本领域本系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加强线索跟踪督办。

第四部分为完善工作程序。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资金管理、生态修复等五个方面的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全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四、特色亮点

《实施办法》主要对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便于操作,并结合湾里实践经验进行了提炼总结,突出我局的特色亮点。

一是细化职责。《实施方法》在国家、省、市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实施办法》不仅仅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的办法,更是一份部门职责清单,通过《实施办法》有效解决了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联动不足、程序规则有待规范等问题,有利于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是结合实际。《实施办法》明确了湾里管理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明确了磋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日,磋商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符合湾里的工作实际。

三是易于操作。《实施办法》明确了对损害量化金额估算在10万元以下或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3名以上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也可以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认定。由案件承办单位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综合作出认定。

意见反馈服务信息

联系机构:湾里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黄冰峰

联系电话:0791-83780815

联系地址:南昌市湾里管理局梅岭大道33号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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