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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湾里管理局土地、房屋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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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湾里管理局征地补偿机制、提高征地管理工作透明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示范文本)修改稿的批复》《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湾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湾里区房屋、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湾府办发〔2017〕1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我局出台了《湾里管理局土地、房屋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补偿标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洪府办字〔2023〕399号);

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示范文本)修改稿的批复》(洪府厅字〔2016〕431号);

5.《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洪府办发〔2023〕26号)。

三、适用范围

凡在湾里管理局范围内土地、房屋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补偿标准》。

四、主要内容

《补偿标准》规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类、地上附属物类和青苗类三个部分。

一是房屋类。《补偿标准》在房屋类别按照钢棚、阳光房、简易棚、厕所(砖木)、砖木杂房、三厢电、院子大门、屋顶隔热层(琉璃瓦、树脂瓦)8个方面分别就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

二是地上附属物类。按照化粪池、排水沟、涵管、砖水池、砖混支柱蓄水池、挖水井(压水井)、机械钻井、水泥地面(含麻石)、围墙、挡土墙(麻石护坡)、水泥电线杆迁移、水泥马路、沥青路、沙石马路、坟墓补偿(棺葬)、鱼塘、养(种)殖大棚、草莓园和莲藕塘19个细化类别,对相应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

三是青苗类。《补偿标准》规定,种植户的成片未收益果树林和收益果树林分别按照每亩6000元和每亩8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种植户的成片苗木和房前屋后栽种的樟树、桂花树等果树迁移费按胸径不同补偿标准不同,成片葡萄园按照未盛果期和盛果期的类别分别补偿每亩6000元和每亩15000元。

五、特别说明

其他未标明具体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由景区与城乡建设办公室(房产服务中心)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标准》所列补偿项目为湾里管理局土地、房屋征收当中的常见类别,确定的补偿标准是重置成本价或迁移费用。实际执行时,若补偿项目与本补偿标准不一致或本补偿标准未包含的项目,《补偿标准》规定,可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六、执行时间

《补偿标准》自2024年4月8日起开始执行。本补偿标准执行前已实施的征收项目,仍按原有标准执行。



政策咨询服务信息
    咨询服务机构:湾里管理局房产服务中心
    咨询服务联系人:张科飞
    咨询服务电话:0791-83760879
    咨询服务地址:南昌市湾里管理局人防大楼八楼8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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