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江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赣财资〔2023〕25号)、《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湾里管理局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划转或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固有的资产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债券)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单位资产数据是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基础,是预算安排和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资产动态管理,应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资产与预算、财务、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等管理业务的融合与衔接,提升资产管理信息化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科学合理提出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或调整计划。
第七条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根据湾里管理局赋予的职责负责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局财政办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单位对本单位所属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明确一个内部科室负责资产管理工作;明确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资产管理人要相对稳定,变动时要实行“接班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做到帐物交接核对无误,签署交接书,并报归口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正式人员调入、调出或编外人员离职应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办结资产移交手续。局党群工作部、局人社办应根据资产管理的要求,由用人单位出具国有资产交接和证件收回或注销等情况说明后,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人员调动、退休等审批手续。
资产使用需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单位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资产丢失、损毁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有序开展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由局财政办牵头,各单位参与,运用智能手段,积极探索推进国有资产智能化、数字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按照流程分为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和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三条资产配置管理是指单位为保证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配备资产的行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具体配置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
第十四条资产使用管理包括单位自用、共享、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管理,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自身工作的需要。具体使用管理办法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具体处置管理办法详见附件3。
第三章 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局财政办对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实施综合管理。局财政办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部分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局财政办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单位资产配置事项。
(四)指导单位资产管理使用事项。
(五)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或备案。
(六)负责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七)对单位资产管理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等。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行为实施监督。
(四)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及时在系统上办理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核和批复及资产变动调整。
(五)按照省、市财政管理有关要求做好资产信息化管理,汇总完成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月报、资产年报等统计报表上报工作,并对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接受局财政办对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单位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在权限范围内,负责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办理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日常资产使用管理事宜,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实物资产明细账,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四)健全领用、保管、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及财务管理责任;
(五)及时清理待处置资产,负责履行内部处置手续,按规定办理资产处置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落实资产处置主体责任;
(六)按照省、市财政、局财政办管理有关要求做好资产信息化管理,按时完成资产月报、资产年报等统计报表上报工作,并对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负责做好本单位与资产管理监督工作,接受局财政办和主管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八)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局财政办、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主管部门应建立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监督,确保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企业资产数据准确、真实和完整。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配置、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报局纪工委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局财政办、主管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管理中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涉密资产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本办法针对一般性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特殊性资产如涉密资产、罚没物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特殊资产管理办法参照市级专项资金特殊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的电子废弃物以及涉密资产应当统一回收,专业处置。电子废弃物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处理,涉密资产由保密部门集中处置。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通过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年度报表,并对其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做出书面分析报告,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局财政办,应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单位的监督,确保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企业资产数据准确、真实和完整。
第二十八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遵从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局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局财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2.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3.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附件1
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配置管理方案(试行)
一、配置范围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一)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建筑物;
2.通用设备和家具,指满足单位一般性工作需要所配置的基本设备,包括: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家具用品等;
3.专用设备,指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4.其他固定资产。
(二)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二、配置原则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厉行节约,要与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三、配置条件
新增资产应符合以下配置条件:
1. 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
2. 因机构新设立或变更需配置的。
3. 因新增内设机构、工作职能、人员编制等需配置的。
4. 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5. 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的。
6. 对本部门内可调剂使用的资产,优先考虑调剂使用,公物仓无可调剂使用的,确定需新增资产再按新增资产配置程序报批申请采购。
四、配置程序
单位每年的国有资产配置计划,随同预算一并编制,并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审批:
(一)单位在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前,应确保存量资产账实相符并及时清理待处置资产。
(二)单位编报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同时根据单位职能需求、资产存量、人员及职能增减变动情况、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单位年度资产配置预算(附表3),报主管部门审核。
对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货币性资产的购置,单位在送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时,需附送有关部门的配置批文(下同)。
(三)主管部门审核单位年度资产配置预算。主管部门在审核单位部门预算时,同时根据所属各单位的业务需求、资产存量、人员及职能增减变动情况、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对本部门所有单位资产配置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局财政办汇总报送本部门资产配置预算表(附表1-1)。
(四)局财政办审核部门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局财政办预算股根据单位的申报意见、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国家相关政策以及财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对部门报送的部门资产配置预算表(附表1-4)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局财政办预算股根据单位申报、部门审核情况,并结合单位部门预算安排情况,列入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推进存量资产充分利用和调剂共享,以存量调控增量,优化资源配置,解决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等问题。将资产盘活成效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对公物调剂使用做得好的部门优先给予预算安排,通过预算约束推动资产盘活利用。
(五)批复资产配置预算。局财政办预算股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一并批复单位资产配置预算。
(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对于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不可预见事项确需调整资产配置预算的,比照部门预算的调整程序办理。执行中追加经费的资产配置预算调整,比照执行中追加经费的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七)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以及开展临时性专项工作等所需物资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提供,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均不能提供的可从公物仓中申请使用,公物仓无此类资产优先考虑从市场租用,无特殊情况不允许新增配置资产。确需新增配置的资产,由主办单位经管理局批准,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新增资产配置程序报批。
(八)单位现有资产符合处置条件但没有及时处置需要申请更新的,要按照资产处置的程序办理好资产处置后,再在标准内配置资产。对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效果好的单位,在资产配置时,给予优先支持。
五、其他要求
1.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附表1-1、附表1-2,由局财政办根据市里统一标准制定。单位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中央、省、市已制定了资产配置标准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暂无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单位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配置标准,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详见附表1-1、1-2)。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经单位内部资产处置小组认定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3.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和使用名贵木材。
4.单位对于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资产,要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实施政府采购;没有资产配置预算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也不得自行采购。
5.单位利用上级部门拨付的资金配置资产的,上级部门对资产配置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上级部门对资产配置没有规定的,按本方案执行。
附表:1-1.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1-2.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1-3.20XX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申报表
1-4.20XX年度系统资产配置预算
附件1-1: 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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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品目 |
数量上限(台) |
价格上限(元) |
最低使用 |
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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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式计算机 |
结合单位办公网络布置以及保密管理的规定合理配置。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0%控制;非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控制;特殊情况另行报批。 |
5000 |
6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
|||
便携式计算机 |
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控制。外勤单位可增加便携式计算机数量,同时酌情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计算机。 |
7000 |
6 |
||||
打印机 |
A4 |
黑白 |
打印机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80%计算,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A3或A4打印机。其中,A3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计算。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计算,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 |
150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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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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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
黑白 |
7600 |
6 |
||||
彩色 |
1500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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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打印机 |
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300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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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机 |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 |
25000 |
6年或复印30万张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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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机/传真机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计算 |
300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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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仪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 |
4000 |
6 |
||||
碎纸机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 |
1000 |
6 |
||||
投影仪 |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投影仪,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投影仪,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 |
10000 |
6 |
||||
照相机 |
普通相机 |
相机配置总数不得超过单位人数的2%,不足50人按50人计算,因特殊职能需配置高档相机的,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 |
4000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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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相机 |
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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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机 |
每个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1台 |
6000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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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 |
中央空调 |
根据实际条件合理配置 |
10000/冷吨 |
10 |
|||
挂机 |
每个办公室空调不超过1台,会议室空调应与面积大小匹配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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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机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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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台设备的价格。 |
附件1-2 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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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品目 |
数量上限(套、件、组) |
价格上限(元) |
最低 |
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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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桌 |
1套/人 |
厅局级:4500 |
15 |
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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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及以下: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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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椅 |
厅局级: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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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及以下: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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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处级及以下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每个厅局级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和2个单人沙发。 |
厅局级:4500 |
15 |
|||
处级及以下:3000 |
||||||
茶几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茶几。 |
厅局级:1000 |
15 |
|||
处级及以下: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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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椅 |
1个/办公室 |
60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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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柜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处级及以下办公室可以配一组,厅局级办公室可以配2组。 |
1000 |
15 |
|||
文件柜 |
按照单位需求合理配置 |
100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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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柜 |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3000 |
20 |
|||
会议室 |
会议桌 |
按照会议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
600元/平方米 |
20 |
||
会议椅 |
按照会议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
600元/把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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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室家具 |
按照接待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
700元/平方米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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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产的价格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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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件家具的价格。 |
附件1-3 20 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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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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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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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签字 |
资产负责人签字 |
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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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编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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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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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编在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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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资产分类 |
资产存量情况 |
标准内可配置情况 |
单位新增资产配置申报数 |
配置原因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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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已达或超过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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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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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中:房屋(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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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通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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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车辆(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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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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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一般公务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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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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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4.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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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5.其他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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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二)通用办公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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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台式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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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便携式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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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打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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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复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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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三、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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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四、文物和陈列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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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五、图书、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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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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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七、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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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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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该表一式五份,单位、主管部门、财政对口业务股室、财政国企国资股、财政预算股各留一份;具体资产类别可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调整增加 |
附件2
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使用管理方案(试行)
一、管理范围
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范围包括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共享、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自身工作需要。
二、管理要求
第一条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使用内部制度,高度重视并指定内部科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资产管理人要相对稳定,变动时要实行“接班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做到账物交接核对无误,签署交接书,并报归口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单位资产处理按照现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局财政办、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是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单位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至少每年一次。
第四条单位应落实好资产台账管理,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五条单位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及时提出。
第六条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人员调入、调出应按规定落实好办公用资产的移交手续,局党群部、局人社办应根据资产管理的要求,补充完善相关人事变动规范制度,确认资产移交手续办理后再进行人事变动,并由局人社办做好相关证件的收回或注销。
第七条局财政办、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做好闲置资产入仓、调剂使用等。将低效、闲置资产,大型会议(活动)、临时机构配置资产等,统一纳入公物仓集中管理、调配使用。
由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局直单位可调剂使用的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公物仓。各单位在每年资产清查后将在单位闲置两年以上的资产名册报送至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一调配使用,并做好交接手续。各镇、街道、洗药湖管理处公物仓由各属地自行建立、管理。
配置资产时,应首先考虑从公物仓调剂解决,节约财政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各单位闲置资产,优先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调剂利用。对使用价值大、利用范围广的闲置资产,积极推进跨部门资产调剂。对因技术原因需要更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通过转变用途,调剂到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单位、部门,最大程度激发资产效能。
三、管理程序
第八条单位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通用设备资产还应做好资产标签,确保一物一卡。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各单位应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对自查出现的账账、账卡、账实不相符的情况,所在单位要及时找出原因并提出处置方案,原则上要在3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局财政办、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需联合相关单位定期进行督查并提出指导意见。如涉及廉政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报纪检部门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各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权属管理,依法及时办理房屋、土地等重点资产的权属登记。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管理局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相关部门支持,做好权属登记。
资产变动应及时办理权证变更登记,避免权属不清。
第十条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办公用资产的使用统一由单位内部资产管理责任科室统一调配管理,资产领用应落实到具体使用部门或人,登记在资产台账,做好动态更新(附表2-2)。
因人员调入、调出、岗位变动等原因产生的单位内部的办公用资产的移交,应按规定落实好交接手续(可参考附表2-1):新增人员领用办公用资产应统一由资产管理责任科室从单位现有资产中调配使用,签署交接单;人员调离前应由资产管理责任科室负责,督促调离人员将领用的办公用资产交还单位,签署交接单。
第十一条单位出租经营性房产的,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国有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无偿提供给其他个人。
单位将国有资产承包、委托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
第十二条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纳入局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要如实反映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十三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七)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附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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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单位内部固定资产交接单(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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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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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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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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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产名称 |
资产型号(编号) |
数量 |
资产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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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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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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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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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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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科备案(科室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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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表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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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单位固定资产台账(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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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属单位 |
资产编号 |
资产分类 |
资产名称 |
价值 |
财务入账日期 |
会计凭证号 |
价值类型 |
取得方式 |
取得日期 |
使用状况 |
设备用途 |
使用人 |
存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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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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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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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XX中心 |
TY2022** |
打印设备 |
喷墨式打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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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值 |
新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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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 |
办公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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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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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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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方案(试行)
一、处置范围和方式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单位拟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予以处置。
二、国有资产处置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择优原则。
(三)坚持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分级管理、按程序审批原则。
三、处置权限
局财政办、局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或备案。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下列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局财政办审批:单位处置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5万元以上或一次性批量账面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
(二)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外,一次性处置单位账面价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下或者批量账面价值在10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资产。
(三)管理局各部门闲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临时购置的资产,由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一回收、集中管理、调剂使用。
(四)单位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局财政办审查后,报管理局审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是指:管理局各局直部门办公用房、土地以出售、转让、置换、无偿划转等方式进行处置的;转让有影响力的重要股权、产权且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单位制定分立、合并、撤销、改制等方案涉及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为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的;单项或一次性批量账面价值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局财政办认为需要管理局审批的其他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四、处置程序
所有处置方式的申请办理都应提供以下材料:处置事项的申请报告;处置申报表(附表3-2、附表3-3、附表3-4);拟处置资产的清单及照片(纸质版和电子版);处置事项的相关会议决议纪要或记录;处置资产的公示材料。
根据不同的处置方式还需提供相应材料(见第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单位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根据审批权限,应按以下基本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
单位成立内部资产处置小组,确定所需处置的资产数量和金额,履行内部审批程序(详见附表3-1);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将拟处置资产的详细信息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具体格式参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结果公示表);单位提出国有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处置申请报告要对资产处置的事项、处置的依据和理由、处置的方式等作重点说明。
(二)评估
对有偿转让、置换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
对拟报废资产的处置可先进行内部评估,符合以下情况还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1.经内部评估后,评估价值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2.经内部评估后,评估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但公示期间有人提出书面异议的;3.账面原值合计数超过50万元以及局财政办确认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经管理局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报局财政办核准,除此之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报局财政办备案。
(三)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属主管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的规定进行审批,如资产价值较大或数量较多,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对拟处置资产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后审批;属局财政办审核的,先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对拟处置资产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同时对单位的申报处置事项进行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等审核后,明确提出处置意见,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局财政办审批;处置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应征求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意见后,再报局财政办审批。
(四)局财政办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材料按本方案规定进行审批。对重大复杂的资产处置事项,局财政办可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对拟处置资产情况进行实地复查,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管理局审批。
(五)资产处置
1. 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的,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处置。
2. 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的,交接双方按规定办理相关确认、交接手续。
3. 资产报废的:
①评估价值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出售,评估价值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单位向3家以上有资质的废品回收企业进行询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经过内部审批流程并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废品回收企业回收。
②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等属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由单位向2家以上有资质的处理企业进行询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经过单位内部审批流程并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处理企业集中处理。
③经批准报废的黄标车、无法过户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直接交报废汽车回收公司进行拆解处理。
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流入市场或者应当由国家指定机构回收的危险品、保密设备、医疗设备等特殊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账务处理。单位凭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有效凭证、交接文件、交接单进行入账、调账、核销等账务处理,及时办理产权变动手续,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五、无偿调拨(划转)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情况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其他需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
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书面申请文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主要是指(下同):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五)调入单位相关资产存量和需求情况报告;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结果公示表;
(七)其他相关材料。
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
(二)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
(三)经局财政办审批同意。
六、对外捐赠
对外捐赠是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四)主管部门、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同上);
(六)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结果公示表;
(八)其他相关材料。
无偿调拨(划转)或捐赠资产按规定经批复同意后,交接双方应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将交接材料报送批复单位。对跨级次无偿调拨(划转)或捐赠国有资产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要抄送接收至局财政办备案。
单位接收无偿调拨(划转)的国有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七、有偿转让
有偿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产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应当进入指定的市级产权交易机构按规范程序进行公开处置,保障国有资产阳光交易和保值增值。确实无法通过公开交易转让的,按资产处置权限报对应审批部门批准后,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单位申请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偿转让申请文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同上);
(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有偿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转让条件等;
(六)有偿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结果公示表;
(八)其他相关材料。
八、置换
置换是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双方置换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同上);
(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资产是否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说明等;
(六)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七)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本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结果公示表;
(十)其他相关材料。
首次公开处置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首次公开处置无买受人或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需要调整转让底价的,新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90%(含),低于评估价90%(含)的,应当暂停交易,由产权单位重新委托第二家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标的物进行重新评估,并按规定权限报局财政办或主管部门重新审批,经审批后的评估价格作为新一轮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
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和置换结束后,应当将相关合同、协议和市级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等能证明公开交易结果的材料按规定权限报送局财政办或主管部门。
九、处置收入管理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有偿转让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现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或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纳入局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资产处置中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经局财政办核定后予以安排。
十、监督检查
局财政办对主管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主管部门应建立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有偿转让资产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开处置;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五)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六)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附件:3-1.报废报损资产、坏账损失内部评估流程
3-2.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
3-3.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结果公示表
3-4.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3-5.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
3-6.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7.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附件3-1
报废报损资产、坏账损失内部评估流程
一、报废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车辆、电子废弃物以及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申请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能够证明报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四)报废资产价值清单;
(五)报废国有资产技术鉴定,或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资产淘汰的相关文件等材料。专用设备如房屋、电梯、锅炉等由部门、单位委托国家专门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报废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单价10万元以下的资产,可以不提供技术鉴定;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应当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结果公示表;
(八)其他相关材料。
二、报损
报损是指对发生缺少、盘亏、毁损、被盗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存货损失、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单位由于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资产不实,不属资产报损的认定范围,单位应当依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资产报损核销前,单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单位申请报损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二)盘亏的,应当提供盘点单、盘亏情况说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单位内部责任人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毁损的,应当提供毁损情况说明、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单位内部责任人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属自然灾害造成的毁损,还应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属意外事故造成的毁损,还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
(三)被盗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单位内部责任人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结果公示表。
(五)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货币资金损失包括现金缺少和各类存款等损失,单位报损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单位内部责任人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司法涉案的,还应提供相关司法涉案证明材料;被盗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结果公示表;
(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坏账损失
是指无法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单位申请报损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三)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提供相关的催收记录,债务人无法清偿的相关证明文件,提供专项鉴证报告及单位情况说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提供专项鉴证报告及单位情况说明;
(五)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被政府责令关闭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或政府有关部门文件;
(六)财政部有关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按照其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结果公示表;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及省市区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内部评估程序
(一)成立处置小组。内部评估工作由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授权单位进行组织,处置小组为5人以上单数,处置小组组长应为副科级以上领导,处置小组成员可以从主管部门系统内部或本单位内部产生,对技术复杂、关注度和价值高的也可聘请外单位专家。
(二)进行资产处置技术评估。处置小组对拟报废资产先进行内部技术评估,根据使用部门、技术部门的意见,由处置小组作出是否报废意见。
(三)进行资产处置价值评估。处置小组对报废资产,参考资产使用年限、资产现状等因素,采用询价、专家现场估价等方式确定内部评估价值;
(四)内部评估结果公示。将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及处置小组成员名单在资产权属单位内部进行内部评估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单位拟报废的资产,由主管部门集中进行内部评估。对专业技术性强、专用设备数量多、单位内部设有专业股(室)的,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单位按规定进行内部评估。
附件3-2:
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
单位(或部门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
资产大类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原值 |
评估价值 |
评估处置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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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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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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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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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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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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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小组名单 |
姓名 |
所在单位 |
专业或处室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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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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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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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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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小组成员签名:
附件3-3:
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内部评估结果公示表
依据《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之规定,现将我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对公示事项有何反映,请于公示期间与部门联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资产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原值 |
评估价值 |
评估处置方式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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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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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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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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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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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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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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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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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小组成员名单:
单位(或部门)公章:
年月日
附件3-4:
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年月日
金额:万元
序号 |
资产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股份) |
购置 (投资)日期 |
价值 |
处置 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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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原值 |
已折旧额 |
账面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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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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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
单位负责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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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
单位负责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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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局直部门办公用房)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年月日
金额:万元
序号 |
资产名称 |
面积(平方米) |
购置 (投资)日期 |
价值 |
处置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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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原值 |
已折旧额 |
账面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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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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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
单位负责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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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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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
单位负责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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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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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意见(盖章): |
年月日 |
附件3-5:
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审批备案表
备案单位: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处置单位 |
批复文号 |
资产名称 |
价值 |
处置 收入 |
处置 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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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 价值 |
评估 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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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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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6:
备案编号
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
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评估对象和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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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行政□事业□社会团体□企业□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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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所在地 |
省市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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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委托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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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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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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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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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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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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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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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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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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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行为批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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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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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行为类型 |
□资产转让、置换、其他□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产权(股权)整体或部分转让□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分立、清算□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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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机构注册 评估师及 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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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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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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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评估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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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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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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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提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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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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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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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值 |
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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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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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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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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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意见: 本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具有评估资质、执业资格,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评估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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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 已核,同意评估报告,申报备案。(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
上级部门意见: 同意转报备案。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主管部门意见: 同意转报备案。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财政部门意见: 材料齐全,同意备案。 (备案专用章) 年月日 |
资产评估详细结果
申报单位:(申报单位盖章)
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调整后 账面值 |
评估值 |
增减值 |
增减率(%) |
一、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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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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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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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房屋和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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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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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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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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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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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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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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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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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长期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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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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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留存财政部门,一份送资产占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一份送产权交易(拍卖)机构,或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单位。
附件3-7:
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编号
评估对象和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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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委托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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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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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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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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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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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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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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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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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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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所在地 |
省(区、市)市(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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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目的 |
经湾里管理局批准的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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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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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估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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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账面值(万元) |
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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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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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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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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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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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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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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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评估书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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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评估师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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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江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赣财资〔2023〕25号)、《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湾里管理局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划转或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固有的资产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债券)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单位资产数据是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基础,是预算安排和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资产动态管理,应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资产与预算、财务、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等管理业务的融合与衔接,提升资产管理信息化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科学合理提出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或调整计划。 第七条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根据湾里管理局赋予的职责负责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局财政办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单位对本单位所属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明确一个内部科室负责资产管理工作;明确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资产管理人要相对稳定,变动时要实行“接班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做到帐物交接核对无误,签署交接书,并报归口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正式人员调入、调出或编外人员离职应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办结资产移交手续。局党群工作部、局人社办应根据资产管理的要求,由用人单位出具国有资产交接和证件收回或注销等情况说明后,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人员调动、退休等审批手续。 资产使用需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单位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资产丢失、损毁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有序开展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由局财政办牵头,各单位参与,运用智能手段,积极探索推进国有资产智能化、数字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按照流程分为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和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三条资产配置管理是指单位为保证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配备资产的行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具体配置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 第十四条资产使用管理包括单位自用、共享、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管理,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自身工作的需要。具体使用管理办法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具体处置管理办法详见附件3。
第三章 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局财政办对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实施综合管理。局财政办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部分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局财政办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单位资产配置事项。 (四)指导单位资产管理使用事项。 (五)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或备案。 (六)负责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七)对单位资产管理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等。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行为实施监督。 (四)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及时在系统上办理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核和批复及资产变动调整。 (五)按照省、市财政管理有关要求做好资产信息化管理,汇总完成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月报、资产年报等统计报表上报工作,并对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接受局财政办对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单位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在权限范围内,负责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办理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日常资产使用管理事宜,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实物资产明细账,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四)健全领用、保管、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及财务管理责任; (五)及时清理待处置资产,负责履行内部处置手续,按规定办理资产处置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落实资产处置主体责任; (六)按照省、市财政、局财政办管理有关要求做好资产信息化管理,按时完成资产月报、资产年报等统计报表上报工作,并对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负责做好本单位与资产管理监督工作,接受局财政办和主管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八)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局财政办、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主管部门应建立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监督,确保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企业资产数据准确、真实和完整。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配置、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报局纪工委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局财政办、主管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管理中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涉密资产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本办法针对一般性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特殊性资产如涉密资产、罚没物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特殊资产管理办法参照市级专项资金特殊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的电子废弃物以及涉密资产应当统一回收,专业处置。电子废弃物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处理,涉密资产由保密部门集中处置。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通过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年度报表,并对其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做出书面分析报告,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局财政办,应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单位的监督,确保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企业资产数据准确、真实和完整。 第二十八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遵从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局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局财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2.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3.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附件1
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配置管理方案(试行)
一、配置范围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一)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建筑物; 2.通用设备和家具,指满足单位一般性工作需要所配置的基本设备,包括: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家具用品等; 3.专用设备,指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4.其他固定资产。 (二)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二、配置原则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厉行节约,要与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三、配置条件 新增资产应符合以下配置条件: 1. 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 2. 因机构新设立或变更需配置的。 3. 因新增内设机构、工作职能、人员编制等需配置的。 4. 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5. 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的。 6. 对本部门内可调剂使用的资产,优先考虑调剂使用,公物仓无可调剂使用的,确定需新增资产再按新增资产配置程序报批申请采购。 四、配置程序 单位每年的国有资产配置计划,随同预算一并编制,并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审批: (一)单位在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前,应确保存量资产账实相符并及时清理待处置资产。 (二)单位编报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同时根据单位职能需求、资产存量、人员及职能增减变动情况、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单位年度资产配置预算(附表3),报主管部门审核。 对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货币性资产的购置,单位在送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时,需附送有关部门的配置批文(下同)。 (三)主管部门审核单位年度资产配置预算。主管部门在审核单位部门预算时,同时根据所属各单位的业务需求、资产存量、人员及职能增减变动情况、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对本部门所有单位资产配置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局财政办汇总报送本部门资产配置预算表(附表1-1)。 (四)局财政办审核部门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局财政办预算股根据单位的申报意见、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国家相关政策以及财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对部门报送的部门资产配置预算表(附表1-4)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局财政办预算股根据单位申报、部门审核情况,并结合单位部门预算安排情况,列入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推进存量资产充分利用和调剂共享,以存量调控增量,优化资源配置,解决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等问题。将资产盘活成效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对公物调剂使用做得好的部门优先给予预算安排,通过预算约束推动资产盘活利用。 (五)批复资产配置预算。局财政办预算股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一并批复单位资产配置预算。 (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对于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不可预见事项确需调整资产配置预算的,比照部门预算的调整程序办理。执行中追加经费的资产配置预算调整,比照执行中追加经费的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七)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以及开展临时性专项工作等所需物资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提供,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均不能提供的可从公物仓中申请使用,公物仓无此类资产优先考虑从市场租用,无特殊情况不允许新增配置资产。确需新增配置的资产,由主办单位经管理局批准,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新增资产配置程序报批。 (八)单位现有资产符合处置条件但没有及时处置需要申请更新的,要按照资产处置的程序办理好资产处置后,再在标准内配置资产。对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效果好的单位,在资产配置时,给予优先支持。 五、其他要求 1.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附表1-1、附表1-2,由局财政办根据市里统一标准制定。单位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中央、省、市已制定了资产配置标准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暂无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单位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配置标准,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详见附表1-1、1-2)。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经单位内部资产处置小组认定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3.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和使用名贵木材。 4.单位对于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资产,要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实施政府采购;没有资产配置预算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也不得自行采购。 5.单位利用上级部门拨付的资金配置资产的,上级部门对资产配置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上级部门对资产配置没有规定的,按本方案执行。
附表:1-1.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1-2.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1-3.20XX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申报表 1-4.20XX年度系统资产配置预算
附件2
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使用管理方案(试行)
一、管理范围 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范围包括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共享、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自身工作需要。 二、管理要求 第一条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使用内部制度,高度重视并指定内部科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资产管理人要相对稳定,变动时要实行“接班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做到账物交接核对无误,签署交接书,并报归口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单位资产处理按照现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局财政办、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是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单位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至少每年一次。 第四条单位应落实好资产台账管理,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五条单位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及时提出。 第六条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人员调入、调出应按规定落实好办公用资产的移交手续,局党群部、局人社办应根据资产管理的要求,补充完善相关人事变动规范制度,确认资产移交手续办理后再进行人事变动,并由局人社办做好相关证件的收回或注销。 第七条局财政办、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做好闲置资产入仓、调剂使用等。将低效、闲置资产,大型会议(活动)、临时机构配置资产等,统一纳入公物仓集中管理、调配使用。 由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局直单位可调剂使用的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公物仓。各单位在每年资产清查后将在单位闲置两年以上的资产名册报送至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一调配使用,并做好交接手续。各镇、街道、洗药湖管理处公物仓由各属地自行建立、管理。 配置资产时,应首先考虑从公物仓调剂解决,节约财政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各单位闲置资产,优先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调剂利用。对使用价值大、利用范围广的闲置资产,积极推进跨部门资产调剂。对因技术原因需要更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通过转变用途,调剂到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单位、部门,最大程度激发资产效能。 三、管理程序 第八条单位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通用设备资产还应做好资产标签,确保一物一卡。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各单位应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对自查出现的账账、账卡、账实不相符的情况,所在单位要及时找出原因并提出处置方案,原则上要在3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局财政办、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需联合相关单位定期进行督查并提出指导意见。如涉及廉政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报纪检部门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各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权属管理,依法及时办理房屋、土地等重点资产的权属登记。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管理局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相关部门支持,做好权属登记。 资产变动应及时办理权证变更登记,避免权属不清。 第十条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办公用资产的使用统一由单位内部资产管理责任科室统一调配管理,资产领用应落实到具体使用部门或人,登记在资产台账,做好动态更新(附表2-2)。 因人员调入、调出、岗位变动等原因产生的单位内部的办公用资产的移交,应按规定落实好交接手续(可参考附表2-1):新增人员领用办公用资产应统一由资产管理责任科室从单位现有资产中调配使用,签署交接单;人员调离前应由资产管理责任科室负责,督促调离人员将领用的办公用资产交还单位,签署交接单。 第十一条单位出租经营性房产的,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国有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无偿提供给其他个人。 单位将国有资产承包、委托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 第十二条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纳入局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要如实反映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十三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七)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附件3
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方案(试行)
一、处置范围和方式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单位拟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予以处置。 二、国有资产处置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择优原则。 (三)坚持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分级管理、按程序审批原则。 三、处置权限 局财政办、局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或备案。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下列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局财政办审批:单位处置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5万元以上或一次性批量账面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 (二)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外,一次性处置单位账面价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下或者批量账面价值在10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资产。 (三)管理局各部门闲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临时购置的资产,由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一回收、集中管理、调剂使用。 (四)单位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局财政办审查后,报管理局审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是指:管理局各局直部门办公用房、土地以出售、转让、置换、无偿划转等方式进行处置的;转让有影响力的重要股权、产权且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单位制定分立、合并、撤销、改制等方案涉及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为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的;单项或一次性批量账面价值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局财政办认为需要管理局审批的其他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四、处置程序 所有处置方式的申请办理都应提供以下材料:处置事项的申请报告;处置申报表(附表3-2、附表3-3、附表3-4);拟处置资产的清单及照片(纸质版和电子版);处置事项的相关会议决议纪要或记录;处置资产的公示材料。 根据不同的处置方式还需提供相应材料(见第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单位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根据审批权限,应按以下基本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 单位成立内部资产处置小组,确定所需处置的资产数量和金额,履行内部审批程序(详见附表3-1);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将拟处置资产的详细信息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具体格式参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结果公示表);单位提出国有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处置申请报告要对资产处置的事项、处置的依据和理由、处置的方式等作重点说明。 (二)评估 对有偿转让、置换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 对拟报废资产的处置可先进行内部评估,符合以下情况还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1.经内部评估后,评估价值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2.经内部评估后,评估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但公示期间有人提出书面异议的;3.账面原值合计数超过50万元以及局财政办确认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经管理局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报局财政办核准,除此之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报局财政办备案。 (三)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属主管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的规定进行审批,如资产价值较大或数量较多,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对拟处置资产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后审批;属局财政办审核的,先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对拟处置资产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同时对单位的申报处置事项进行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等审核后,明确提出处置意见,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局财政办审批;处置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应征求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意见后,再报局财政办审批。 (四)局财政办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材料按本方案规定进行审批。对重大复杂的资产处置事项,局财政办可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对拟处置资产情况进行实地复查,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管理局审批。 (五)资产处置 1. 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的,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处置。 2. 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的,交接双方按规定办理相关确认、交接手续。 3. 资产报废的: ①评估价值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出售,评估价值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单位向3家以上有资质的废品回收企业进行询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经过内部审批流程并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废品回收企业回收。 ②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等属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由单位向2家以上有资质的处理企业进行询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经过单位内部审批流程并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处理企业集中处理。 ③经批准报废的黄标车、无法过户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直接交报废汽车回收公司进行拆解处理。 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流入市场或者应当由国家指定机构回收的危险品、保密设备、医疗设备等特殊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账务处理。单位凭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有效凭证、交接文件、交接单进行入账、调账、核销等账务处理,及时办理产权变动手续,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五、无偿调拨(划转)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情况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其他需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 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书面申请文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主要是指(下同):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五)调入单位相关资产存量和需求情况报告;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结果公示表; (七)其他相关材料。 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 (二)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 (三)经局财政办审批同意。 六、对外捐赠 对外捐赠是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四)主管部门、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同上); (六)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结果公示表; (八)其他相关材料。 无偿调拨(划转)或捐赠资产按规定经批复同意后,交接双方应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将交接材料报送批复单位。对跨级次无偿调拨(划转)或捐赠国有资产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要抄送接收至局财政办备案。 单位接收无偿调拨(划转)的国有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七、有偿转让 有偿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产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应当进入指定的市级产权交易机构按规范程序进行公开处置,保障国有资产阳光交易和保值增值。确实无法通过公开交易转让的,按资产处置权限报对应审批部门批准后,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单位申请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偿转让申请文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同上); (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有偿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转让条件等; (六)有偿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结果公示表; (八)其他相关材料。 八、置换 置换是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双方置换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同上); (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资产是否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说明等; (六)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七)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本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结果公示表; (十)其他相关材料。 首次公开处置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首次公开处置无买受人或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需要调整转让底价的,新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90%(含),低于评估价90%(含)的,应当暂停交易,由产权单位重新委托第二家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标的物进行重新评估,并按规定权限报局财政办或主管部门重新审批,经审批后的评估价格作为新一轮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 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和置换结束后,应当将相关合同、协议和市级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等能证明公开交易结果的材料按规定权限报送局财政办或主管部门。 九、处置收入管理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有偿转让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现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或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纳入局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资产处置中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经局财政办核定后予以安排。 十、监督检查 局财政办对主管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主管部门应建立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有偿转让资产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开处置;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五)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六)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附件:3-1.报废报损资产、坏账损失内部评估流程 3-2.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 3-3.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结果公示表 3-4.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3-5.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 3-6.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7.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附件3-1
报废报损资产、坏账损失内部评估流程
一、报废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车辆、电子废弃物以及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申请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能够证明报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四)报废资产价值清单; (五)报废国有资产技术鉴定,或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资产淘汰的相关文件等材料。专用设备如房屋、电梯、锅炉等由部门、单位委托国家专门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报废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单价10万元以下的资产,可以不提供技术鉴定;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应当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结果公示表; (八)其他相关材料。 二、报损 报损是指对发生缺少、盘亏、毁损、被盗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存货损失、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单位由于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资产不实,不属资产报损的认定范围,单位应当依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资产报损核销前,单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单位申请报损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二)盘亏的,应当提供盘点单、盘亏情况说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单位内部责任人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毁损的,应当提供毁损情况说明、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单位内部责任人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属自然灾害造成的毁损,还应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属意外事故造成的毁损,还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 (三)被盗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单位内部责任人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结果公示表。 (五)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货币资金损失包括现金缺少和各类存款等损失,单位报损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单位内部责任人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司法涉案的,还应提供相关司法涉案证明材料;被盗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结果公示表; (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坏账损失 是指无法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单位申请报损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三)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提供相关的催收记录,债务人无法清偿的相关证明文件,提供专项鉴证报告及单位情况说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提供专项鉴证报告及单位情况说明; (五)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被政府责令关闭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或政府有关部门文件; (六)财政部有关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按照其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结果公示表;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及省市区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内部评估程序 (一)成立处置小组。内部评估工作由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授权单位进行组织,处置小组为5人以上单数,处置小组组长应为副科级以上领导,处置小组成员可以从主管部门系统内部或本单位内部产生,对技术复杂、关注度和价值高的也可聘请外单位专家。 (二)进行资产处置技术评估。处置小组对拟报废资产先进行内部技术评估,根据使用部门、技术部门的意见,由处置小组作出是否报废意见。 (三)进行资产处置价值评估。处置小组对报废资产,参考资产使用年限、资产现状等因素,采用询价、专家现场估价等方式确定内部评估价值; (四)内部评估结果公示。将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及处置小组成员名单在资产权属单位内部进行内部评估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单位拟报废的资产,由主管部门集中进行内部评估。对专业技术性强、专用设备数量多、单位内部设有专业股(室)的,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单位按规定进行内部评估。 附件3-2: 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
单位(或部门盖章): 填报日期:
处置小组成员签名: 附件3-3: 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内部评估结果公示表 依据《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之规定,现将我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对公示事项有何反映,请于公示期间与部门联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处置小组成员名单: 单位(或部门)公章: 年月日
附件3-4: 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年月日 金额:万元
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局直部门办公用房)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年月日 金额:万元
附件3-5:
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审批备案表
备案单位: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附件3-6: 备案编号 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 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评估详细结果 申报单位:(申报单位盖章) 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万元
备注: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留存财政部门,一份送资产占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一份送产权交易(拍卖)机构,或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单位。 附件3-7: 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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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核准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
同意申请
(主管部门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年月日 |
同意申请
财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