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镇属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机关各部门、镇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三条 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部门都应按镇政府的统一规定配备财务人员作为出纳或报账员,统一由镇财政所集中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财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掌握会计、电算化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财政所会计人员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务人员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加强对现金、支票、印鉴的管理,并控制部门现金余额,严格执行定期对帐制度。
第五条 财务人员必须相对稳定,因人事变动调离岗位交接时须办清移交手续。
第三章 财政预算决算
第六条 财政预算应严格遵行财政部门时间和程序流程安排,根据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编制,充分考虑发展需求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科学统筹安排各项资金。
第七条 预算支出编制遵循以收定支、综合平衡的原则,按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顺序安排支出预算,确保人员工资有保障。预算编制草案,须报经镇政府审核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预算调整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合理是指调整有依据,有调整项目,有调整金额;合法是指预算调整须经镇政府审核和镇人大通过。
第九条 合理统筹安排各部门公用经费预算,由财政所根据各部门上年度公用经费支出情况编制安排本年度公用经费预算,公用经费预算按季度划拨。
第十条 决算遵循按预算计划或调整计划的原则。决算要求:年末应及时清理全年收入、支出数字的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决算各项数字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预算监督: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须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接受上级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对不规范的口头交办、便条批复的拨款必须坚持原则,一律拒绝办理,否则,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所有收款项目必须由财政所统一开具《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收据。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不得截留收入或私设小金库,也不得用收入直接办理支出。
第十四条 各部门收到财政拨入款项,要严格按财政批复内容进行管理,以保证资金使用与申请拨款用途一致。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的支出必须按镇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方案执行,在预算之内据实列支。
第十六条 各部门干部职工的工资、补贴、奖金、节日慰问等个人待遇,要严格按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程序,结算必须收齐正式发票、工程合同、预决算、评审验收等资料。
第十八条 民生资金、专项资金、工程款等须经镇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方可拨付支出。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单件1000元以上及批次5000元以上须经镇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方可采购,政府采购必须严格遵循招府发【2023】60号《招贤镇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凭采购正式发票、镇党镇联席会议纪要、采购合同、验收单方可报账。
第二十条 差旅费、公务接待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实报实销。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出国(境)考察等按规定需纳入《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系统》的支出,履行必要程序,完善报账单据后方可报账。
第二十一条 经费支出中涉及宣传物资采购、走访物资采购的需附物资采购照片入账。
第二十二条 支付村民征地补偿款项一律实行转账支付。
第二十三条 所有支出金额5000元(含)以上的均须通过“三重一大”会议通过方可支出。
第二十四条 原始凭证要求:
1、开具的发票内容填写完整,日期、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栏目要规范;
2、开具的发票为专票,采购清单须从税控系统开具,且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须详细完整;
3、开具的发票为普通发票,采购清单可以使用购物小票或商家出货清单,且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须详细完整。
第二十五条 审批程序:
1、原始凭证由经办人、证明人、组室长、分管领导签字,镇长审批意见;
2、现金、转账申请书由出纳、组室长、财政所资金会计、财政所所长、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签字,镇长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严控备用金,每月扎帐备用金余额不能超过1000元。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对各部门的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实行定期审计。
第二十八条 镇财政所每季度向有关领导报送财务报表,并对公用经费进行公开。公用经费如与上年同期对比,出现1次异常情况的须向主要领导作出合理解释;如连续出现2次异常情况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则此后该组室支出必须经镇长签字审批方可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的干部职工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本制度。财务人员须按本制度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一律拒付。各级领导要自律,不得干预财务人员行使正当的监督权,自觉肩负起本部门财务工作的管理责任。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