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镇同意,成立招贤镇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现将管理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管理小组成员
组 长:李 凯 镇政府副镇长
副组长:余斌发 镇党政办主任
吕丹妮 镇卫计办主任
成 员:胡建民 镇综治办主任
赖红娟 镇经发办主任
邬书丹 镇财政所所长
龚梅林 镇农办主任
魏 勇 镇民政所所长
俞智君 镇乡村振兴站主任
综合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卫计办,吕丹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综治办、财政所、民政所业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综合管理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会议4次,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综治办
1.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将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纳入综治考评内容,每年度对各村(社区)进行考核。
2.牵头负责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工作,与卫计办建立精神障碍患者信息交换工作制度。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可能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配合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发现精神障碍患者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机关。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可以采取临时性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依法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医疗工作。
(二)党政办
1.负责协调新闻媒体,通过大众化的信息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性、群众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倡导体质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指导各村(社区)、各组室开展“10.10世界精神卫生日”宣传工作。
2.针对不同类别职工、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制定计划,开展职工心理健康教育、心理问题预防和疏导等工作,缓解职工因工作、竞争、失业、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切实维护患有精神障碍职工的合法权益。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青少年精神卫生状况调查,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为青少年心理健康提供有效服务,帮助青少年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
4.开展面向妇女的心理健康宣传工作以及咨询和维权服务。
(三)经发办
负责将精神卫生工作相关内容纳入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财政所
研究制定相关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有关经费,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根据我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逐步增加对精神障碍疾病预防和患者的救治、救助、康复等工作的财政投入。
(五)民政所
1.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工作;依法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工作,对救助期间疑似或突发精神障碍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联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先诊断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相关规定做好救治工作;负责民政优抚安置政策内的服刑期间患精神障碍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和优抚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协调推动“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障碍康复工作。推动精神障碍康复机构和村康复设施建设,开展精神残疾者康复工作,促进精神残疾者平等参与社会活动,依法维护精神残疾者权益,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贫困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工作。
3.负责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学生心理和行为问题工作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心理咨询、心理辅导专业人才的教育培养工作。
5.会同卫生院等部门,制定和完善从事精神卫生、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平等就业,防止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就业歧视,维护其合法的劳动权益,保证已就业精神障碍患者平等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认真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应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就业。
(六)卫计办
1.负责制定管理处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组织针对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技术指导;开展精神障碍调查和信息收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七)各村(社区)成立相应的组织
各村(社区)建立基层组织建立村民委员会成员、网格员、民警、经过培训的乡村医生、助残员、志愿者等组成的关爱康复小组。各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负责落实与推进辖区工作,共同服务患者与家庭,建立和完善管理流程,依法落实对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