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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010-0202-2023-00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西湖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1-02
文件编号: 西府办发〔2023〕1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南昌市西湖区关于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及引进企业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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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西湖区关于鼓励知识产权

服务机构落户及引进企业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办、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关于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及引进企业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十三届区委第52次常委会会议、区十七届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西湖区关于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落户及引进企业的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西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着力打造“2+4+X”产业体系,激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共同推动优质企业入区发展,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该专利代理机构是须经省专利管理局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落户西湖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及成功促成项目落户西湖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西湖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需设立1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功促成引入西湖区的企业,需要在西湖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经济数据纳入西湖区统计。

二、奖励措施

(一)机构落户奖励

1.新设机构专项奖励。对在西湖区新设立的独立法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运营一年后达到相应标准,经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评审,可一次性给予每家10万元的资金资助。

2.全国服务品牌奖励。新引进的全国服务品牌机构的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或首次被纳入全国服务品牌机构名单的独立法人机构,一次性给予每家20万元的资金支持。

3.专利做大做强奖励。年专利运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或持有可运营专利数量首次达到500件以上,每家再一次性资助25万元。

4.机构高管人员奖励。新入驻西湖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自注册之日起年度对西湖区财政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对机构高管、技术骨干人才给予一定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所涉奖励每家机构原则上不超过5人,奖励期限为3年,并为其子女在西湖区辖区内就学开辟“绿色通道”。

5.引进人才奖励。入驻西湖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凡引进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在西湖区落户且与本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昌为其缴纳社保满1年的,按照全日制本科(技师)以上3000/人、全日制大专(高级工)1000/人标准,给予该机构提供就业岗位补贴。

(二)协助招商奖励

6.企业升规入统奖励。从区外每引进一家被认定为西湖区新增“五上”单位,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该“五上”单位年度营收增速须不低于南昌市西湖区同行业营收的平均增速。

7.地方经济贡献奖励。从区外每引进一家年度营收超5000万且年度纳税超100万元的企业,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4万元奖励。

8.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自项目入区之日起三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经审核认定后,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3‰,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

9.引进知名企业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总部类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进央企、中国500强企业的总部类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进独角兽企业的总部类机构,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引进小巨人及瞪羚企业的总部类机构,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项奖励需要企业入区经营一年之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方可选择一种奖项进行申请。

10.企业挂牌上市奖励。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荐引进的企业,每有一家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主板成功上市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有一家在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成功上市,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每有一家在新三板成功上市,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附则

(一)相关解读

1.申报企业应遵守国家、省、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诚实守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予奖励:(1)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或刑事案件的企业;(2)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3)有偷税、逃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企业;(4)涉及非法传销、非法中介、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等违法经营及欺诈消费者无诚信经营企业,将停止享受相关政策,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5)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2.本办法的奖励条款与省、市、区其他奖励补助办法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3.本办法机构落户奖励的第1条款“全国服务品牌机构”具体为: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名单为准。

4.本办法协助招商奖励的第4条款“独角兽、小巨人及瞪羚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布榜单为准。

5.符合本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申报主体,享受奖励须提供客观、真实、合法、有效的申报材料,一经发现有相关主体以非法截取所得申报,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除追缴全部奖励所得外,还将依法追究其赔偿等法律责任。

6.引进对西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项目,经区政府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二)申报流程

1.成立由西湖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励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认为自身符合奖励条件的,可随时向区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报告+相关佐证材料);区商务局初审符合奖励条件的,应报领导小组审查,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报区政府审议;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由财政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区商务局兑现。

(三)试行与解释

本办法自20231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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