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昌市西湖区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办、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区十七届政府第24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西湖区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奖励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 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发电〔2022〕30号)和《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安〔2018〕14号)等文件要求,深入推进全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升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政策引导支持、部门组织推进、企业自主创建、评审机构评审”为原则,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引导企业改进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扎实推进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再上新台阶。
二、奖励范围
西湖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大型商场(超市、物流)、 酒店(宾馆)和文化娱乐企业等创建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三、奖励条件
当年创建达标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并在最近三年未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
四、奖励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奖励标准
根据《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企业安全 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二级达标企业的审核,设区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三级达标企业的审核。
1、对在西湖辖区内,当年内完成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的企业奖励3万元。
2、对在西湖辖区内,已获得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的企业升级到二级的企业;当年内完成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的企业奖励2万元。
3、对在西湖辖区内,当年内完成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的企业奖励1万元。已经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的企业,换证复评或证照过期重新创建不再予以奖励。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资金,由西湖区政府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拨付。对符合奖励条件,经申报审核合格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区应急管理局自专项经费中按照有关奖励标准拨付。
五、申报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按要求填写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经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一周,无反对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西湖区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西府办发〔2018〕104号)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